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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汝南县。2007年10月15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两年;2009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2月2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华平、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6月22日夜,被告人罗某某窜至汝南县人民医院住院部X房间盗窃被害人周某某裤子一条,裤兜内有现金360元、医疗卡和身份证各一张。

2、2009年10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至汝南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妇产科将被害人魏某某的红色钱包偷走,包内有现金600元、银行卡两张。

3、2010年1月22日夜,被告人罗某某窜至汝南县人民医院住院部X房间盗窃被害人陈某某金鹏牌手机一部。

4、2010年2月20日夜,被告人罗某某窜至汝南县人民医院住院部X房间盗窃被告人黄某乙三巨网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0元)、现金80元。

5、2010年2月20日夜,被告人罗某某窜至汝南县人民医院住院部X房间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鸭绒袄一件、现金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某、魏某某、陈某某、黄某乙、张某某的陈某,证人魏×的证言、被害人报警登记表、汝价证鉴[2010]01-X号价格鉴定书、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作案工具的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驻马店市劳动教养决定书、汝南县人民法院(2009)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在公共场所行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5日起至2011年4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霍国政

代理审判员张岩

人民陪审员赵静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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