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淇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33岁。

被告李某某,男,33岁。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海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9年11月20日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吵闹,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打骂。2009年夏天,被告因琐事与原告发生口角,殴打原告,致原告左脸肿胀。被告不管不问,原告回娘家居住治疗,被告在2010年6月15日到原告娘家闹事,并威胁要将原告全家弄死。原告无奈拨打110报警,被告才离开。因此,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特诉请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女、合理分割共同财产、原告陪嫁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不属实,我不同意离婚。

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0月20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女儿李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儿子李某一出生于X年X月X日。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诉讼到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已生育一子一女,已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应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平时各自检查自己的缺点与不足,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贾海军

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