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与北京金众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系北京点亮亭装饰材料经营部个体业主),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通厦集团职员,现住(略)。

被告北京金众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乡砂石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金众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北京金众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众实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红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被告金众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陈某某诉称:2009年5月11日陈某某在买卖中收到金众实公司一张农村商业银行转账支票,金额为x元。2009年6月3日,被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退票,退票理由为密误。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金众实公司支付票据款x元及自2009年6月3日起至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被告金众实公司辩称:金众实公司与陈某某无买卖合同关系。该转账支票出票时未填写收款人,是作为押金给一家典当行的,不是给陈某某,故不同意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1日,北京点亮亭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系陈某某)取得金众实公司出具的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转账支票1张,支票号码为x,出票日期为2009年5月31日,收款人为北京点亮亭装饰材料经营部,票面金额为x元,出票人签章栏分别加盖“北京金众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温某某”人名章。2009年6月3日,陈某某持该支票交银行委托收款时被退票,退票理由为密误。

以上事实,有陈某某提供的转帐支票、退票理由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某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仅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就可请求给付一定的金额。票据债务人如果认为持票人是由于欺诈、恶意或重大过失等不正当原因取得票据,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金众实公司称开出支票的收款人为空白,依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支票的收款人一栏可以授权补记。本案中,金众实公司虽主张其与陈某某不存在经济往来,否认陈某某取得支票的合法性,但陈某某所持支票并不存在法律所禁止取得票据的情形,且该支票由金众实公司加盖了该单位财务专用章和人名章,符合票据法的相关规定。金众实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陈某某系因不正当原因取得支票,因此金众实公司应当按照支票记载的金额承担票据责任。金众实公司的辩称不能构成对陈某某行使票据权利的有效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故此,陈某某要求金众实公司支付支票票面金额人民币x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金众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某某票据款五万元及利息(自二○○九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六十三元,由北京金众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罗红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建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