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河南莲花食品有限公司与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5-08  当事人:   法官:袁建国   文号:(2009)周民终字第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莲花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慧贤,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新,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莲花食品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08)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莲花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黄慧贤,被上诉人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0年7月21日莲花集团以收取职工招工股金的形式向原告借款x元,原告到莲花集团下属企业周口莲花食品有限公司上班后,该公司又于2001年元月3日以业务员市场风险金的形式向原告借款x元。2003年莲花集团改制时,将借原告的x元股金转入到周口莲花食品有限公司并说明该款应由周口莲花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周口莲花食品有限公司改制后变更为河南莲花食品有限公司,庭审中被告河南莲花食品有限公司同意退还给原告x元股金。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庭审中同意偿还x元股金(借款),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x元风险金(借款)属改制前企业所欠的债务,应由改制后的企业偿还,被告辩称,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退还的理由不能成立,因该款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银行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引起纠纷,被告应负主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莲花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x元借款(其中招工股金x元,市场风险金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河南莲花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称,1、胡某某交纳的是股金,履行的是出资义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双方不是借款关系。原审判决上诉人退还股金x元,适用法律错误。2、2003年胡某某已经自动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从未向上诉人主张过退还市场风险金,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胡某某答辩称,1、该款是借款,已由莲花集团书面证明,上诉人称是股金未提供证据证明。2、风险金是违法收取的,应当予以退还,被上诉人多次追要,上诉人不予归还。被上诉人未离职,是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法再继续工作。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胡某某交纳的x元招工股金,虽写明为股金,但其性质并非是作为股东交纳的出资,而是一种借款行为,2003年莲花味精集团在对周口莲花食品有限公司改制时,就是将x元股金作为债务转到周口莲花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由其承受该债务,用以顶周口莲花食品有限公司应向集团交纳的资产转让费用,而且莲花集团已出具证明该款属企业借款性质,该请求不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应当退还胡某某x元借款。胡某某多次向上诉人主张退还市场风险金,该请求不超诉讼时效,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胡某某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市场风险金应予退还。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袁建国

审判员张杰

代理审判员张建松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赵小珂(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