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园支行与孙某某、北京万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9-06-17  当事人:   法官:熊伟   文号:(2009)通民初字第7859号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园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街X号。

负责人吕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园支行信贷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某国,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某(孙某某之母),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退休工人,住(略)。

被告北京万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西北京梨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万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园支行(以下简称梨园支行)与被告孙某某、被告北京万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德福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熊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梨园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苏某某、于某国,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蒋某、万德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梨园支行起诉称:2005年11月24日,梨园支行与孙某某、万德福公司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2万元,月利率4.59‰(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某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期限20年,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到期日2025年11月24日。孙某某自2008年10月开始拖欠月供款,截止到2009年4月25日,已累计欠本息7期。为此,梨园支行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梨园支行与孙某某及万德福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孙某某偿还贷款本金x.91元;利息x元;违约金421.11元,合计x.02元及至贷款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万德福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孙某某及万德福公司承担。

孙某某答辩称,承认购房事实,但是此前孙某某并不知道贷款一事,直到银行工作人员到我家进行催收时,孙某某才知道贷款的事情。借款合同并非孙某某本人签订的,该笔贷款系他人贷的。但现在孙某某同意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万德福公司答辩称,承认梨园支行所诉事实,孙某某所购买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我公司已办理完毕并移交给梨园支行了,故现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4日,梨园支行(原名为某京市通州区X村信用合作社,2006年1月25日名称变更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园支行)作为贷款人(乙方)、孙某某作为借款人(甲方)、万德福公司作为保证人(丙方)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梨园支行向孙某某提供人民币贷款x元,用于某买座落于某京市通州区怡乐二区X号楼X层X号房屋;贷款期限20年,自2005年11月24日起至2025年11月24日止;贷款月利率为4.59‰,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梨园支行有义务直接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孙某某应从贷款划至万德福公司在梨园支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的次月开始偿还贷款本息。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月本息当月清偿,还款日为每月25日;还款总期数为240期;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在还款期内归还贷款本息,梨园支行对贷款余额按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对未收取利息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复利,对拖欠的分期还款额和拖欠天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率收取违约金;合同约定贷款担保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即孙某某以所购房屋作为贷款抵押,万德福公司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孙某某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梨园支行办妥抵押登记之后,解除万德福公司的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如孙某某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任何一期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梨园支行有权要求万德福公司就孙某某所欠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借款期间,孙某某累计六个月(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梨园支行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或要求万德福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梨园支行依约履行发放贷款义务,孙某某自2008年10月起未向梨园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至2009年4月25日,已累计欠本息7期,本金x.91元;利息x元。至2009年5月3日,违约金421.11元。万德福公司未承担保证责任。

另查,万德福公司已将孙某某所购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移交给梨园支行,但至今未能办理抵押登记。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孙某某否认借款合同真实性,认为合同并非其本人签字,但其明确表示不对签名进行鉴定。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借据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梨园支行与孙某某、万德福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合同签订后,梨园支行依约履行发放贷款义务,但孙某某在借款期间累计拖欠贷款本息已逾6期,其行为构成违约的同时亦构成合同约定的梨园支行有权解除合同的约定情形。现梨园支行要求解除与孙某某、万德福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并要求孙某某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万德福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按合同约定,其保证责任在孙某某所购买房屋办妥抵押登记之后,方才解除。现抵押登记至今未能办理,故万德福公司仍应对孙某某的债务向梨园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德福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债务人孙某某追偿。孙某某虽提出《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中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签字,否认该合同的真实性,但是孙某某明确表示不申请对上述合同的签名进行鉴定,并同意偿还贷款本息。故本院对孙某某的上述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园支行与被告孙某某及被告北京万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孙某某偿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园支行借款本金三十八万六千八百九十五元九角一分、利息一万三千六百一十元(截止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违约金四百二十一元一角一分(截止至二〇〇九年五月三日)及自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贷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起至贷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违约金率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被告北京万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京万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某某追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五十六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于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某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熊伟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