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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古某某与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来包装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09-02-12  当事人:   法官:胡德贵   文号:(2008)浏民初字第3285号

原告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X乡金园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

原告古某某与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来包装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德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志清、黄卫国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刚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来包装公司、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古某某诉称,被告因资金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2007年11月13日,双方结算后,被告共欠原告借款72万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7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方来包装公司无答辩。

被告王某某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是被告方来包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11月13日,王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古某某借款40万元,王某某出具了借条,并加盖了方来包装公司的公章,借条写明:“今借到古某某先生现币肆拾万元整(年利息20%,半年结算一次)”。同日,王某某还向古某某借款11.8万元,王某某出具了借条,并加盖了方来包装公司的公章,借条写明:“今借到古某某先生现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整(利按月息20%,古某年前归还)”。2007年11月13日,古某某催要借款本息时,王某某在40万元借条的下面写明:“计算至2007年11月X号止,共计欠币伍拾陆万元整”,在11.8万元借条的下面写明:“计算至2007年11月X号止,共计欠币壹拾陆万元整”。以上两张借条至2007年11月X号止,共计欠款72万元。此后,古某某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方来包装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古某某借款后,就应当根据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逾期未还,构成违约,方来包装公司和王某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古某某要求方来包装公司和王某某偿还借款本息72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和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古某某借款本息7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x元,由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和王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德贵

审判员刘志清

审判员黄卫国

二OO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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