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市金鼎缘科贸有限公司与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利客隆南苑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9-06-02  当事人:   法官:李东谊   文号:(2009)丰民初字第09466号

原告北京市金鼎缘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村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宏姝,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利客隆南苑店,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北里二区X号楼。

负责人李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利客隆南苑店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利客隆南苑店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市金鼎缘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缘公司)与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利客隆南苑店(以下简称利客隆南苑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某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鼎缘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宏姝,被告利客隆南苑店委托代理人陈某、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鼎缘公司诉称:北京市玉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安公司)与被告素有经济往来;2003年,玉安公司为被告送货,被告欠付玉安公司2114元的货款;2004年2月20日,玉安公司与原告达成协议,玉安公司将全部债权债务由原告承担。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114元。

被告利客隆南苑店辩称:利客隆南苑店现在的实际经营人是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公司,利客隆南苑店的总公司超市发公司就南苑店的所有权和债务承担与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纠纷,被告无法核实帐目及供货情况,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1日,玉安公司向利客隆南苑店供应雨伞等货物,价值2114元。利客隆南苑店接收了玉安公司供应的货物,但未付款。2004年2月20日,玉安公司将全部债权债务转让给了金鼎缘公司。利客隆南苑店至今尚欠金鼎缘公司货款2114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金鼎缘公司提交的直配进货单1张、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及双方当事人陈某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玉安公司与利客隆南苑店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玉安公司供应了货物,对利客隆南苑店享有债权。之后,玉安公司将债权债务转让给了金鼎缘公司,金鼎缘公司享有向利客隆南苑店主张欠款的权利。对金鼎缘公司要求利客隆南苑店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客隆南苑店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利客隆南苑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金鼎缘科贸有限公司货款二千一百一十四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利客隆南苑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某谊

二○○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闫斯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