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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怡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马良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怡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马良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武××,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怡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马良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美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系天宝路X弄《虹口现代公寓》小区地下停车场LED广告位的承租者,原告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09年9月,被告因其公司内部正在进行媒体优化调整,与原告协商,要求从2009年10月起暂停合同的执行,预计期为半年,在此期间,被告设备将做断电处理,并不再继续更换画面,且提出不支付此期间的租金。原告对此作出书面回复函,明确表示不同意被告提议,要求按合同继续履行,但被告却对原告回复置之不理。自2009年10月至今,被告未支付过《虹口现代公寓》小区地下停车场LED广告位租金及由LED广告牌产生的电费,原告的工作人员曾多次电话联系、书面催缴,但被告总是予以推诿。截至当前,被告仍拖欠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的LED广告位租金2500元,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由LED广告牌产生的电费9268.8元。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缴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虹口现代公寓》小区地下停车场LED广告位租金2,500元、电费9,268.8元;被告按照合同第五条中第四项规定赔偿原告3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怡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马良广告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上海马良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上海怡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2,500元;

三、被告上海马良广告有限公司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X路X弄《虹口现代公寓》小区地下停车场内的广告牌等所有设备归原告上海怡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原告上海怡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被告上海马良广告有限公司设备折价款2,500元;

四、被告上海马良广告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8月15日前向原告上海怡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电费7,206元;

五、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六、本案受理费844.22元,减半收取422.11元,由被告上海马良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美珍

书记员赖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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