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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a故意毁坏财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a,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a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张a因怀疑被害人燕a驾车将其所经营的馄饨店挡雨棚刮坏,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纠集多人至本市闵行区X路,将燕的凯马牌卡车的车窗玻璃砸碎。经鉴定,该卡车车损为人民币l,993.75元。

2010年5月2日,被告人张a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燕a的报案陈述、证人吴a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a纠集多人公然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a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日起至2010年9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水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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