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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捷达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温县鑫源化工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5-22  当事人:   法官:王永伟   文号:(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捷达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X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某乙,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晓冰,河南鼎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县鑫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X街纸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商顺立,河南正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市捷达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捷达公司)与被上诉人温县鑫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鑫源公司于2007年10月12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捷达公司返还鑫源公司技术转让费x元、赔偿鑫源公司经济损失110万元。该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2007)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捷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捷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冰、彭某乙,鑫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某某、商顺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安阳市捷达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永伟

代理审判员王少禹

代理审判员谷彩霞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蒋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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