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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逸马客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9-05-31  当事人:   法官:崔晓林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01332号

原告上海逸马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X路X号B栋X楼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逸马客贸易有限公司顾问。

被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殷国华,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逸马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马客公司)与被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崔晓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单英夫、代理审判员胡镔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逸马客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华艺公司委托代理人殷国华、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逸马客公司诉称:2007年1月16日,逸马客公司与华艺公司订立关于北京七星摩根广场建设工程的《伸缩缝盖板买卖合同》,约定华艺公司向逸马客公司订购型号x、数量700m、单价2500元、总计金额为175万元的伸缩缝盖板,逸马客公司分3批按时供货,不负责安装施工,保质期5年,自然情况下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逸马客公司免费提供零部件,因华艺公司施工不当导致零部件损坏,由华艺公司照价购买;合同约定,华艺公司分5次给付货款,剩余5%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华艺公司现场安装完成、会同业主监理及双方共同验收无误后7日内以汇款方式返还;如因华艺公司造成现场无法验收,相当5%货款的质量保证金应于第3批到货之日6个月起30日内返还。逸马客公司于2008年3月15日前分3批向华艺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伸缩缝盖板,华艺公司早已现场安装完毕,但拖延至今不予验收。逸马客公司多次催付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华艺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x.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逸马客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伸缩缝盖板买卖合同》;2、委托书;3、到货验收单8张;4、《友好合作协议书》;5、立即返还质量保证金函;6、速递单;7、产品质量报告;8、检验报告;9、《关于伸缩缝盖板中轴杆防锈处理的经过》;10、照片说明;11、新浪网页文章《奥运天气牵动人心》;12、《中轴杆防锈漆涂刷工作检查表》。

被告华艺公司辩称:逸马客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产品锈蚀严重,工程至今尚未验收,双方没有进行结算。故华艺公司不同意逸马客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华艺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公函2份;2、工作联系函3份;3、照片。

经本院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原告逸马客公司提交的证据1《伸缩缝盖板买卖合同》、证据2委托书、证据3中2007年3月19日、2007年4月15日、2007年4月22日、2007年4月25日、2007年7月8日的到货验收单、证据4《友好合作协议书》、证据8检验报告、证据10照片说明、证据11新浪网页文章,以及华艺公司提交的证据1公函2份、证据2工作联系函3份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

1、逸马客公司提交的证据3中2007年12月24日、2008年3月12日、2008年3月15日到货验收单传真件,证明其将到货验收单中所记载的相关货物送达工地,且经华艺公司验收。华艺公司表示无法确认该3份到货验收单是其发送的传真件。本院认为,逸马客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采用传真方式发送过该3份到货验收单内容的电子文件,故对该3份到货验收单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2、逸马客公司提交的证据5立即返还质量保证金函,证明其于2008年10月9日再次致函华艺公司,要求华艺公司立即按照合同约定返还质量保证金x元。华艺公司否认收到此函。本院认为,该函属逸马客公司单方出具,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

3、逸马客公司提交的速递单、证明其提供的伸缩缝盖板(含中轴杆)的钢材经过建设单位与华艺公司确认。华艺公司对速递单形式要件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逸马客公司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认为,该速递单所反映的标的物是样品,不是本案双方争议是否有质量问题的标的物,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

4、逸马客公司提交的产品质量报告,证明其交付给华艺公司的货物符合出厂质量标准。华艺公司认为该质量标准所反映的物品不能证明系涉案合同项下的标的物。本院认为,华艺公司针对证据关联性所持异议成立,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5、逸马客公司提交的证据9《关于伸缩缝盖板中轴杆防锈处理的经过》,证明2007年7月13日至2007年9月30日,逸马客公司雇佣工人对华艺公司已安装的伸缩缝盖板中轴杆全面涂刷防锈漆。华艺公司认为证人未出庭,对该证据不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属书面证言性质,未经法庭许可,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现证人未经法庭许可,未出庭作证,故对该书面证言的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

6、逸马客公司提交的证据12《中轴杆防锈漆涂刷工作检查表》,证明其于2008年4月1日雇佣工人对华艺公司已安装的伸缩缝盖板(含中轴杆)进行全面复查,其中76处已封板,47处未封板,但已补刷防锈漆。华艺公司认为,该检查表未经华艺公司确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属逸马客公司单方出具,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

7、华艺公司提交的证据3照片,证明材质生锈。逸马客公司对该照片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该照片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7年1月16日,华艺公司与逸马客公司签订《伸缩缝盖板买卖合同》,约定华艺公司向逸马客公司订购x伸缩缝盖板700m,总计金额175万元,逸马客公司分3批发货,签订合同且逸马客公司收到华艺公司支付的合同总金额10%的定金后开始进行生产;第1批货发货前1周,逸马客公司通知华艺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并到帐后,逸马客公司开始安排发第1批货,第1批货到验收后10日内,华艺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款项到帐之日起,逸马客公司开始安排发第2批货;第2批货到验收后10日内,华艺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款项到帐之日起,逸马客公司开始安排发第3批货;第3批货到验收后15日内,华艺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剩余合同总金额的5%,华艺公司于现场安装完成后,会同业主监理及甲乙双方共同验收无误后7日内以汇款方式支付。如因华艺公司造成现场无法验收,款项需于第3批到货日起算6个月后30日内支付;验收标准为合同后附的伸缩缝盖板规格图纸及x提供的伸缩缝盖板材料规范;验收方式为货物运达华艺公司指定位置后,华艺公司需及时进行货物的质量及数量验收;验收时间:逸马客公司提前24小时通知华艺公司货到验收,华艺公司须及时组织验收,并签具验收单,超过通知货到验收起3日内未验收或没有验收结果的,视同验收合格;验收中发现材料不合格品,逸马客公司负责于10日内免费更换,超过期限由此而导致的华艺公司误工损失由逸马客公司负责赔偿;产品质量保证5年,保证期间零部件材料本身在自然情况下5年内出现质量问题,逸马客公司免费提供零部件,不负责安装施工;如因华艺公司施工不当造成零部件损坏,华艺公司须向逸马客公司照价购买;逸马客公司未按本合同要求免费提供零部件,应向华艺公司偿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保证期限由第3批到货(全部到货),并验收材料完成后的当日起计算。

合同签订后,逸马客公司向华艺公司供货,华艺公司负责安装。经验收,华艺公司先后于2007年3月19日、2007年4月15日、2007年4月22日、2007年4月25日、2007年7月8日签认了到货验收单。

2007年5月23日,经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到工地现场检验,检验结论为:所送检样品委托检验项目中拉伸试验与和韦氏硬度的检验结果符合x.1-2004标准中的技术指标要求。

2007年7月2日,华艺公司开始向逸马客公司提出伸缩缝盖板生锈问题。北京七星摩根广场工程指挥部先后于2007年8月、2007年12月致公函于华艺公司,提出伸缩缝盖板关键部位均有不同程度的腐蚀,要求彻查问题根源,加紧整改,直至更换。

逸马客公司后派人对华艺公司已安装的伸缩缝盖板中轴杆涂刷防锈漆。2007年8月20日,逸马客公司致华艺公司传真函,内容有:对于伸缩缝中轴杆生锈我司现场人员回报,现场存在部分无法进行施作防锈工作的节点,此问题也与贵公司多次沟通过,且我司于8月18日再次派员会请贵司协调业主一方会勘了解实际未妥善处理部位,却遭到贵司相关人员的推拖,使得工作始终无法进一步推展。

2008年4月27日,华艺公司致逸马客公司“关于变形缝中轴再次锈蚀及百叶片膜层脱落事宜”函(百叶片膜层脱落问题涉双方订立的《铝百叶窗买卖合同》,另案处理),提出监理和业主发现仍有相当部分中轴杆再次发生锈蚀问题,涂刷防锈漆的方式已不能解决实际质量问题,请逸马客公司严肃对待、速即处理、彻底整改;如果在2008年5月10日前仍不处理,华艺公司将自行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加以整改;同时,在逸马客公司对质量问题方面采取措施和质量问题根本解决前,华艺公司将暂停支付你司的所有款项。

2008年5月31日,逸马客公司与华艺公司签订《友好合作协议》,内容为:按照《铝百叶窗买卖合同》约定,逸马客公司已向华艺公司先后3批送达铝百叶窗材料,合计货款x元,华艺公司尚欠逸马客公司货款x.50元,按照《伸缩缝盖板买卖合同》约定,逸马客公司已向华艺公司先后3批送达伸缩缝盖板材料,合计货款x元,华艺公司尚欠货款x.50元。除占用每个合同标的5%的质量保证金外,华艺公司共欠逸马客公司货款x元;为友好合作,逸马客公司给予华艺公司一次性让利65万元,其中包括逸马客公司返还华艺公司的防鸟网货款。华艺公司应于本协议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逸马客公司一次性给付尚欠货款x元,华艺公司可在给付此款当日自行扣除逸马客公司同意的一次性让利65万元;经权威检测机构或者经司法鉴定,确属逸马客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逸马客公司有义务免费及时提供相应更换产品。

2008年10月22日,华艺公司致逸马客公司“关于伸缩缝盖板铝百叶窗质量问题及质量保证金支付事项”函,提出由于出现伸缩缝盖板中轴杆生锈和铝百叶窗叶片膜层脱落的质量问题,华艺公司至今仍然无法通过正式方式会同业主、监理及双方共同验收,并且监理单位已下发相关函件要求华艺公司对该批次的产品予以全部更换。由于逸马客公司拒绝承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又无进一步对产品质量问题的合理论述,因此从合同角度逸马客公司仍不具备收取“剩余合同总金额5%”的条件,对至今由于逸马客公司产品质量原因致使伸缩缝及百叶窗项目乃至公寓楼部分整体工程仍不能验收已造成的各项损失及工程收款受阻损失,华艺公司均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若质量保证金仍不足以支付损失部分,华艺公司将请逸马客公司补齐,否则将会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索。

另据新浪网络文章记载:自2008年7月30日后一连8天北京几乎都出现了大到暴雨的天气。逸马客公司主张,产品生锈的主要原因是雨水大,而且工期长,且长期未封顶造成的。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某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华艺公司与逸马客公司签订的《伸缩缝盖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逸马客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由于双方于2008年5月31日达成友好合作协议,约定经权威检测机构或者经司法鉴定,确属产品质量不合格,逸马客公司有义务免费及时提供相应更换产品,现华艺公司未提供权威检测机构的检验结论,亦不申请对涉案货物进行质量鉴定,故本院无法认定涉案伸缩缝盖板存在质量问题,亦无法认定涉案伸缩缝盖板中轴杆的生锈原因来自产品质量问题,故华艺公司关于逸马客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锈蚀严重,导致工程至今尚未验收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华艺公司应当依约给付货款。逸马客公司现要求华艺公司给付剩余的合同总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x.50元,理由和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逸马客贸易有限公司货款八万零六百六十二元五角。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一十六元,由被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于上诉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不上诉处理。

审判长崔晓林

审判员单英夫

代理审判员胡镔

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伊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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