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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北京伏羲老墙头文化交流中心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9-06-15  当事人:   法官:王玲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9812号

原告赵某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伏羲老墙头文化交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炫特嘉园一号楼底商C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北京伏羲老墙头文化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伏羲中心)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王某,代理审判员胡镔、李增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伏羲中心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赵某某起诉称:2007年10月16日,赵某某与伏羲中心签订承包协议书,由赵某某承包经营伏羲中心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炫特嘉园一号楼底商C房的北京伏羲老墙头文化交流中心,承包期限为2007年10月16日至2008年5月15日,赵某某交纳保证金6万元以及每月的承包费3万元。2008年2月,赵某某被告知开发商已经将该处房屋租给第三人,致使承包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现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伏羲中心返还保证金6万元;判令伏羲中心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诉讼费由伏羲中心承担。

被告伏羲中心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6日,赵某某与伏羲中心签订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伏羲中心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炫特嘉园一号楼底商C房的北京伏羲老墙头文化交流中心承包给赵某某经营管理;承包期限自2007年10月16日至2008年5月15日止,其中2007年10月16日至2007年11月15日为装修免租期,房租由2007年10月16日起正式计算;赵某某承包伏羲中心酒吧经营管理权,赵某某向伏羲中心交纳保证金6万元,承包费为每月3万元,每月16日为交费日期,按月付承包费,承包期间赵某某不得中途转包或者单方面终止承包,否则伏羲中心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此外,双方在合同中还针对双方责任、权限等作出约定;协议落款处由伏羲中心签约时的法定代表人栗中丽及赵某某签章确认。

同日,伏羲中心向赵某某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赵某某保证金6万元,2007年11月15日至2007年12月15日房租3万元,共计9万元。

另查明,根据赵某某调取的伏羲中心工商底档,载明:伏羲中心成立于2007年6月7日,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栗中丽;2007年11月28日,栗中丽与王某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栗中丽于2007年11月28日起将伏羲中心的全部财产转让给王某,王某接收伏羲中心后,该企业的投资人由栗中丽变更为王某,并接受王某的领导,企业变更后,2007年11月28日前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栗中丽承担,2007年11月28日后发生的债权债务由王某承担;2007年12月6日,伏羲中心申请将法定代表人由栗中丽变更为王某。

再查明,诉讼中,赵某某到庭陈述:赵某某与伏羲中心于2007年10月16日签订的承包协议已经履行完毕,2008年5月15日合同到期后,赵某某仍然继续交纳承包金,伏羲中心继续向赵某某提供该经营场所,故双方事实上承包关系仍存续。2008年12月份,由于伏羲中心未向开发商及时交纳租金,故开发商将该处底商另行转卖第三方,赵某某在接到开发商及第三人通知后,自行从该经营场所搬出。现承包协议已履行完毕,伏羲中心应退还6万元保证金。

上述事实,有赵某某提交的承包协议书、收条、伏羲中心工商底档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赵某某与伏羲中心签订的承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赵某某依约向伏羲中心交纳保证金6万元及每月租金3万元,伏羲中心保证提供给赵某某的酒吧经营场所能够正常经营,保证金性质应为履约保证。现承包协议已履行完毕且双方均无违约行为,赵某某要求伏羲中心返还保证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赵某某要求伏羲中心赔偿经营损失4万元的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伏羲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伏羲老墙头文化交流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赵某某保证金六万元;

二、驳回赵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北京伏羲老墙头文化交流中心承担一千三百八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赵某某承担九百二十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

审判长王某

代理审判员胡镔

代理审判员李增辉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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