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叶某某,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另案处理)将被害人张×带至洛阳市西工区牡丹桥下洛浦公园内,对被害人张×实施威胁、殴打后,抢走现金3000元和诺基亚N73手机一部(价值116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主动将赃款赃物追退受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及同案犯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张×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张×证言、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户籍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系初犯,临时起意且案发后主动让其家属将赃款赃物追退受害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洛伟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殷春昱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秋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抢劫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