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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鹤壁市山城区山城法律服务所因与被上诉人乔某某、王某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8-24  当事人:   法官:杨波   文号:(2009)鹤民一终字第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山城法律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琳,鹤壁市山城区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梅玲,鹤壁市山城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梅玲,鹤壁市山城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鹤壁市山城区山城法律服务所因与被上诉人乔某某、王某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8)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8)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波

审判员窦有今

审判员贾敬科

二ОО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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