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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供电局供用电技术服务中心诉昆明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4)昆民一初字第4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昆民一初字第44号

原告:昆明供电局供用电技术服务中心。

住所: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该服务中心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云晖,云南兴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唐云生,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称:1998年7月10日、1999年2月21日,原、被告签订《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服务协议》、《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该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于1998年9月20日开工,同年10月31日竣工。1999年5月11日和8月17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造价为x.7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x.75元未付。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欠款x.75元及自1999年8月18日至2004年3月1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原告对该勤务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对原告起诉的欠款事实及数额没有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后三日内向原告昆明供电局供用电技术服务中心支付工程款x.75元;

二、原告昆明供电局供用电技术服务中心放弃要求被告昆明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自1999年8月18日至2004年3月1日的利息x.86元以及原告昆明供电局供用电技术服务中心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x.30元,由被告昆明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坚

代理审判员杨宁

代理审判员黄超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艳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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