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拆迁办公室。
住所:昆明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平、李某,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大德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波,云南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其他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称:2001年1月8日,原告与昆明市X路片区X路拓宽改造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金碧路指挥部)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第121期《会议纪要》精神,签订《借款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借给金碧路指挥部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
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01年1月9日将人民币1000万元汇到金碧路指挥部帐户,借款期限届满后,金碧路指挥部未履行还款义务。2003年8月2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昆政办复[2003]X号《关于对金碧路片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划归市政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金碧路指挥部划归以前和今后的工作职责,相关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均由市政集团公司承担”。被告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金碧路指挥部的主管部门,应承担偿还欠款的义务。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000万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05年2月10日前向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拆迁办公室支付欠款人民币1000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x元,由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拆迁办公室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蕙菁
代理审判员苏静巍
代理审判员屈忠义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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