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昆明市商业银行诉云南天元国际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天元国际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4)昆民四初字第2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昆民四初字第20号

原告昆明市商业银行。

住所: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华、毛某,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天元国际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俊,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天元国际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翔,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市商业银行诉被告云南天元国际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商务公司)、昆明天元国际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商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在200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2004年2月6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华、毛某,被告天元商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俊,天元商城的委托代理人高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02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天元商务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天元商务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02年8月2日起至2003年8月1日止,利率为月息4.425‰。同日,原告与被告天元商城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天元商城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时终止。同日,原告按约向被告天元商务公司支付了借款1800万元。

但合同到期后,被告天元商务公司未能按合同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仅于2002年9月21日支付利息x元、2002年12月21日支付利息1438元、2002年12月23日支付利息x元,共计支付贷款期内利息x元。被告天元商城也未按约承担还款的连带清偿责任,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天元商务公司立即偿还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及利息(从2002年8月2日起至2003年8月1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月息4.425‰的利率计,但应扣减已支付的利息x元;从2003年8月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二、被告天元商务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x元;三、被告天元商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天元商务公司答辩称: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利息计算方式无异议,但认为律师代理费不是原告为实现债权必要的支出,不应由天元商务公司承担。对于诉讼费,愿意承担应由我方承担的部分。

被告天元商城答辩称: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利息计算方式无异议,但认为该笔律师代理费无法证明是支付本案的律师代理费,故不应由被告承担。对于诉讼费,愿意承担应由我方承担的部分。

鉴于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天元商务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天元商务公司未按约归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天元商务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天元商城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天元商城应按约定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要求天元商城对天元商务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支付了律师代理费x元,该费用的收取符合《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标准》的收费标准,该笔费用系因两被告的违约而产生,且在《借款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内,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故对两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请求由天元商务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x元,并由天元商城对该笔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云南天元国际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昆明市商业银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及利息(从2002年8月2日起至2003年8月1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月息4.425‰的利率计,但应扣减已支付的利息x元;从2003年8月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

二、云南天元国际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昆明市商业银行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x元。

三、昆明天元国际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对云南天元国际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昆明天元国际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云南天元国际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x.53元,由云南天元国际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天元国际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曾蕙菁

代理审判员苏静巍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亚萍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