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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皇明太阳能集团公司、皇明太阳能舞阳县北京路中段专卖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舞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皇明太阳能集团公司。

被告皇明太阳能舞阳县X路中段专卖店。

负责人何某。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皇明太阳能集团公司、皇明太阳能舞阳县X路中段专卖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伟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皇明太阳能舞阳县X路中段专卖店的负责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皇明太阳能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7日,原告到被告舞阳皇明太阳能专卖店了解太阳能,被告皇明太阳能集团公司负责销售的杨经理介绍情况后,递给原告彩页一份,并对型号为QBJI-700/2.62/O-B850电这款现场演示实物太阳能。由于10月1日做活动,该机送自动上水阀、浴霸一台。原告看过实物后,提出要求说:不要自动上水阀,调换成调节阀,同意就订购一台。被告同意调换后,原告交200元订金,并定于10月20日前后安装,现原告所安装的太阳能并不是原告所看到的实物太阳能,原告却以所见实物太阳能交款,现原告所安装的太阳能,消费者并无看到实物样机,且不知情。综上,被告现给原告安装的并不是原告购买价格的实物太阳能,被告的行为纯粹在欺诈消费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购买商品价格款一倍。

被告皇明太阳能集团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皇明太阳能舞阳县X路中段专卖店辩称,我将原告起诉的事告诉皇明集团的杨经理了,他知道这事,但他辞职了。另外,在10月1日搞活动期间,原告多次到店内看太阳能,最后他看上了超越14支系列的非家电下乡型号太阳能,并要求调换成调节阀,我们同意后,为原告作了更换,为他安装时安装的是家电下乡型号,都是超越14支的,属于同一个系列。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7日,原告周某某到被告舞阳县X路皇明太阳能专卖店购买太阳能,经双方协商,原告周某某根据被告散发的宣传彩页和展示的实物,以2280元购买了被告皇明太阳能专卖店型号为QBJI-700/2、62/Q-B50的太阳能一台,该型号为非家电下乡型号,并要求将自动上水阀更换为调节阀,后被告派人为原告安装了太阳能一台,但被告为原告安装的太阳能并非双方协商购买的QBJI-700/2.62/Q-B50的非家电下乡型号太阳能,而是为原告安装了家电下乡型号的同一系列太阳能,原告发现后与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皇明太阳能舞阳县X路中段专卖店作为皇明太阳能的销售者,应按双方约定为原告安装原告购买型号的太阳能,但被告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改变原告购买的商品型号,此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应对原告承担购买商品价格一倍的赔偿责任。被告皇明太阳能北京路专卖店辩称,原告在购买太阳能时已明知更换了太阳能型号,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又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皇明太阳能舞阳县X路专卖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某某购买太阳能价格一倍的赔偿2280元。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皇明太阳能舞阳县X路中段专卖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孔伟宏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静(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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