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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8月6日被新蔡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09年7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某某,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蔡某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本案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新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辉出庭支持诉讼,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李某某在任新蔡某土地监察大队副中队长期间,在负责城区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新蔡某经济发展改革委员会、今是中学在没有用地手续,也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分别在二级用地上建职工宿舍楼,导致x.5元的土地出让金流失,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辩解,他是临时工,虽然宣布的是新蔡某土地监察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只是按照领导的安排开展工作,没有玩忽职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在上次审理此案撤诉后,没有新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玩忽职守,程序违法;2、起诉书指控x.5元的土地出让金流失属间接损失,达不到玩忽职守的立案标准;3、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与x.5元的土地出让金没有征收,不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任新蔡某土地监察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期间,因队长曹树轩患病休息,从2006年10月份开始由李某某负责一中队的工作。被告人李某某自2006年10月至2007年在负责城区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新蔡某经济发展改革委员会、新蔡某今是中学在没有用地手续,也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分别在二级用地上建职工宿舍楼,导致x.5元的土地出让金流失,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他是2003年被分配到新蔡某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工作,2006年初任一中队副队长,2008年3月至今在矿产办工作。在任职期间,2006年,他带人到发改委、今是中学工地上查处,没有按规定程序查处,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是自己未尽到职责。

2、证人王X证言,2006年他在新蔡某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一中队工作,日常工作是李某某负责,参与过查处发改委、今是中学等单位的土地违法行为,具体咋处理的他不知道。

3、证人胡X证言,2006年,她在一中队工作期间,在曹树轩和李某某带领下,参与查处过发改委、今是中学等单位没有交出让金违规建住宅楼的工作,处理结果她不知道。

4、证人杨X证言,2006年,他在一中队工作期间,在李某某带领下,参与查处过发改委、今是中学等单位没有交出让金违规住宅楼的工作。

5、证人李X证言,他在2006年承建新蔡某今是中学宿舍楼期间,新蔡某土管部门没有去查处过。

6、新蔡某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情况说明: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给李某某所颁发的监察证丢失,复印的驻马店市监察证登记表显示,李某某是新蔡某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人员。

7、驻马店市监察证登记表显示李某某是新蔡某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经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监察证的执法人员,证号为x。

8、新蔡某国土资源局证明了新蔡某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

9、新蔡某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证明,李某某任新蔡某土地监察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是新蔡某土地监察大队大队长李某冰在大队全体会议上口头宣布的,无会议记录,也没有提交新蔡某国土资源局党组研究。

10、新蔡某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证明,李某某于2006年初至2008年3月任新蔡某土地监察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在2006年曹树轩生病期间,李某某带领一中队全体队员开展工作。

11、新蔡某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证明,曹树轩于2006年6月因病情加重,生活不能自理。

12、驻马店市金土地地产评估事务所驻市金土地(2009)(估)字第X号、第X号土地估价报告,涉案今是中学土地价格为x元,涉案发改委土地价格:A宗地为x元,B宗地为x元。

13、新蔡某国土资源局证明,涉案今是中学土地出让金应征收x.5元,涉案发改委土地出让金应征收:A宗地为x.5元,B宗地为x.5元。

14、新蔡某人民政府新政(2001)X号文件,证明新蔡某城区国有土地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对新蔡某城土地收益的征收情况及标准。

15、新蔡某人民医院病历,证明曹树轩2006年10月22日因患病住院的情况。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新蔡某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是事业单位,工作职责是为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划服务。全县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法律法规行政行为监督检查,各类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各种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查处及制止。

17、新蔡某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侦查经过证明了李某某的归案情况。

1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辩解他是一个临时工,虽然宣布的是新蔡某土地监察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只是按照领导的安排开展工作,没有玩忽职守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虽不是正式人员,但其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有土地执法监察证,且在曹树轩因病休息期间主持一中队的工作,负责对新蔡某城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其未认真履行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在撤诉后补充了曹树轩的有关病情材料及金土地地产评估报告,系证明案件事实的新证据,不属程序违法;x.5元的土地出让金流失是被告人李某某未尽职责的行为直接造成的,不属于间接损失,且与被告人李某某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对辩护人的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海涛

审判员张俊芝

审判员赵广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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