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湖南省娄底天星实业总公司、山西省石油总公司吕梁公司与武威铁路分局贸易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吕梁孝义石油分公司货款纠纷案

时间:2002-05-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晋民二终字第21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晋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石油总公司吕梁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离石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薛荣,山西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威铁路分局贸易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X区X镇X村一号305。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武威铁路分局多元经济开发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黄某明,山西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湖南省娄底天星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X路供销大院七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吕梁孝义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X街X号。

负责人:马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某,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山西省临县X镇X村农民。

第三人:黄某,男,甘肃省兰州市人。

上诉人山西省石油总公司吕梁公司(以下简称吕梁石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威铁路分局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武威铁路贸易公司)、原审原告湖南娄底天星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天星实业公司)、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吕梁孝义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孝义石油公司)、第三人王某、黄某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0)吕经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4年3月12日,从甘肃省玉门南站发往孝西(孝义)车站两车油料,托运人为玉门炼化厂,收货人为吕梁地区石油公司。1994年4月23日,武威铁路贸易公司持该两车油的铁路大票原件及原产地增值税发票到孝义,与原山西省石油总公司孝义供应站(现名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吕梁孝义分公司)签订一份《关于武威铁路分局贸易公司所发润滑油的处理意见》,内容为:油品到站属武威铁路贸易公司,无协议发货,孝义石油公司同意以调配14#柴油为条件,接收武威铁路贸易公司所发两车11#柴机油,共计84.897吨,实收82.876吨,双方协定,按原发数结算,单价每吨3500元,共计货款(略).50元。1995年2月28日,孝义石油公司将该批油料的全部货款通过内部银行转账,支付其上级主管部门吕梁石油公司。1996年10月,武威铁路贸易公司向武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孝义石油公司支付该款项。1996年7月,天星实业公司以债权转移索款为由诉至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吕梁石油公司支付货款。1998年9月,武威铁路运输法院将案件材料移送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999年3月,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同时决定将两案合并审理,吕梁石油公司作为两原告的共同被告,1999年9月2日作出吕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武威铁路贸易公司、天星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武威铁路贸易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0年9月6日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将孝义石油公司、黄某、王某追加为本案当事人为由,发还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另查,天星实业公司主张的黄某转让债权,即为武威铁路贸易公司主张的从玉门南站发往吕梁石油公司的两车油料的货款。1996年6月18日,天星实业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债权债务转移协定书,约定:王某及黄某愿将吕梁石油公司所欠自己的债权(略).87元转给天星实业公司。1996年7月5日,天星实业公司与黄某签订债权债务转移书,约定:黄某同意将其在吕梁石油公司的货款(略).87元债权一次性转移给天星实业公司,黄某原授权合伙人王某全权去吕梁石油公司清账的委托书无效。王某、黄某所述的吕梁石油公司的债权即为武威铁路贸易公司向吕梁石油公司主张的两车11#柴机油,天星实业公司起诉提交的,也是该两车柴机油的铁路货票复印件。

庭审中,吕梁石油公司对武威铁路贸易公司提供的铁路货票以及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我院调查取证,玉门石油管理局炼油化工总厂销售公司(现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销售分公司)证实,铁路货票及增值税发票均是他们出具的,本案所争议的两车油品均是武威铁路贸易公司委托代发,货款及其它费用已由武威铁路贸易公司结清。

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油料所有权归属支付货款纠纷,争议重点首先是谁是油品的真正货主,然后才是支付货款的问题,武威铁路贸易公司与吕梁石油公司素不相识,事前也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根据铁路运输的有关规定,只有货主才持有铁路货票的原件,也即谁持有铁路货票的原件,谁即为货主,故武威铁路贸易公司凭其持有的该油品的铁路货票原件和原产地的增值税发票,即可证明该油品为其所有。其与原孝义石油供应站签订油品处理意见,但孝义石油供应站将该油品款付吕梁石油公司,故吕梁石油公司应将该油品款依协议额支付武威铁路贸易公司,由于武威铁路贸易公司事先未与吕梁石油公司、孝义石油公司签订供货协议,故其提出的支付利息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但吕梁石油公司应酌情付武威铁路贸易公司的损失。天星实业公司及其王某、黄某在油品所有权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不能向该院提供该油品的铁路运输货票原件和原产地增值税票原件,且没有其他证据所证实,仅凭铁路货票的复印件是不足以证明该油品为其所有的,故对其提出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吕梁石油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武威铁路贸易公司油料款(略).50元,并依法酌情赔偿武威铁路贸易公司损失(略)元;二、驳回天星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吕梁石油公司不服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油品货主属武威铁路贸易公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为铁路货票的收货人为上诉人,增值税发票的购货单位也是上诉人。这样根本无法证明武威铁路贸易公司为货主,油品产权属上诉人,武威铁路贸易公司与孝义石油公司签订的处理意见,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假定油品属于武威铁路贸易公司,但判决按照原发数结算,并由上诉人承担损失明显是错误的,且上诉人已将货款中的7万元支付王某,高院指令追加王某为本案当事人,难道上诉人已支付的款额顶不了数吗,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给予改判。武威铁路贸易公司答辩称:一审中,我方向法庭举证的我方持有的油品的铁路货票、增值税发票。甘肃省玉门油田的证明及一审法院的调查笔录,证明本案争议的油品归我方所有;上诉人虽对该油品提出异议,但未提出任何与油品有争议并证明油品归属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该油品归我方所有,并判决上诉人承担给付我方油款的责任的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孝义石油公司口头答辩称:1994年3月20日前后,从甘肃玉门发到孝西车站两车11#机油料,收货人是吕梁石油公司,不久武威铁路贸易公司来了两个人,出示证件后,自称为货主,当时我们下属有个润滑油调配厂,正好缺原料,于是双方就签订了一份协议,商定按原发数结算,每吨3500元,开出增值税发票后付款。过了一段时间,吕梁石油公司(我们的上级公司)来电话说:两车油是他们的,于是我们就与吕梁石油公司办理了结算、付款手续。王某口头答辩称:两车油是黄某发过来的,我认为只有黄某才是真正被告,其他人没有资格成为被告。黄某一共发过四车油,第一次两车我去发的,在这过程中认识的黄某。黄某未到庭作陈述。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油品是武威铁路贸易公司与吕梁石油公司、孝义石油公司没有签订合同发到孝西站的,武威铁路贸易公司持有该两车油品的铁路货票原件和原产地的增值税票,向受益人要求支付货款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吕梁石油公司上诉称:铁路货票记载的收货人、原产地增值税票记载的购货单位均是吕梁石油公司,武威铁路贸易公司不是该两车油品的货主,该两车油品的产权属于上诉人。经过本院调查核实,该两车油品的铁路货票以及原产地增值税发票的票面记载是吕梁石油公司,但实际是武威铁路贸易公司委托玉门油田管理局炼化总厂销售公司发往孝西站的,且武威铁路贸易公司已付清全部货款以及相关费用,该两车油品的所有权应属武威铁路贸易公司。孝义石油公司与武威铁路贸易公司签订该两车油品的处理意见接受油品后,孝义石油公司将油品款(略).50元支付给吕梁石油公司,吕梁石油公司应将该两车油品款支付给武威铁路贸易公司。吕梁石油公司上诉称该两车油品是王某、黄某发给他们的,因没有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吕梁石油公司称已将7万元货款支付王某,本院又追加王某为本案当事人,应将付给王某的货款抵顶应付武威铁路贸易公司的货款的主张,因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吕梁石油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武秀珍

审判员张建平

代理审判员韩红斌

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宋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