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义马市总工会与张某乙、张某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义马市人民法院

原告:义马市总工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该会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闻卫生,义马市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乙,男,成年,汉族。

被告:张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义马市总工会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义马市总工会的委托代理人江某某、闻卫生和被告张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乙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义马市总工会诉称:2008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张某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义马市X街X街X号门面房租给了被告张某乙,约定租期一年,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被告张某乙既不将所租房屋交回原告,也不续签合同,却擅自将所租房屋转租给了第二被告张某丙,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的转租合同无效,支付原告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止房租损失9200元。

被告张某乙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张某丙辩称:2008年12月2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张某乙协商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义马市X路东的X号门面房租给第一被告,月租金为2300元,为期一年。合同到期后,经原告负责人江某某同意,张某乙在不违背原合同的同等条件下,让我和我干妈韩××同江某某协商继续租赁该房屋,因干妈年龄已高,不能租赁经营,让我承租该房屋做生意为生。2010年1月1日江某某打电话让我干妈和我先送去8000元订金,和他方签合同,我和干妈还有另外一个人,三人给他送钱时,他说他在外面吃饭,让我们把8000元钱交给他父亲,他父亲接到8000元钱后,原告方至今也未和我们签合同,故原告所诉不实,原告方应按约定在同等条件下继续让我们租赁原告方的房屋。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香山街X号门面房所有权证明。证明被告占的门面房的所有权人是原告;2、2008年12月6日,原告与张某乙签订的合同一份。证明二被告违约和侵权行为。

被告张某乙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张某丙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韩××和田××出庭证言。证明原告方负责人江某某让其父亲先接受张某丙8000元租金至今未退回,应视为同意被告张某丙承租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张某乙未到庭质证,视为对质证权力的放弃,被告张某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对被告张某丙的出庭证人证言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两名出庭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张某丙已履行8000元租金的事实,且较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张某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方将位于香山街X号门面房租给张某乙使用,月租金2300元,租期一年,合同到期后,被告张某乙不再续租,被告张某丙和其干妈韩××通过被告张某乙找到原告方负责人江某某协商,愿意同等条件下续租原告方X号门面房,江某某要求张某丙先付8000元预付租金,同意其续租一年。之后,张某丙和其干妈韩××向原告方履行8000元租金时,江某某暂不在家,让其父代收,至今未予退回。

本院认为:江某某在起诉前始终是原告方负责其单位租房事宜的负责人,江某某让其父亲代收被告张某丙8000元预付租金,且至今未予退回,应视为原告同意被告张某丙是被告张某乙租赁到期后的新的房屋承租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张某丙应按原告与被告张某乙所签的合同为依据,履行完剩余租金x元,租期仍为一年(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较为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马市总工会租金x元;

二、被告张某乙不承担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义马市总工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张某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照玺

人民陪审员宋海刚

人民陪审员平爱红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田杨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