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支行诉云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06)昆民四初字第25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昆民四初字第254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支行。

住所:昆明市X路X号。

负责人阳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李志勇、高翔,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

住所:昆明市董家湾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赵玉昆、张珉,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云达化工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

住所:昆明市呈贡县X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劲林、陈静川,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起诉称:2002年11月1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编号为昆交银2002年贷字X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36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02年11月29日至2003年11月29日,借款利率为月息4.8675‰。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昆交银2002年抵字第X号《借款抵押合同》,由第二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呈贡县X镇昆明南站,房屋所有权证号为(98)x号的房屋,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签订后,原告与第二被告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之后,原告按约向第一被告发放了借款365万元,但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第一被告仍未归还借款本金365万元和相应利息。为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65万元及其利息x.89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06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为止);2、实现原告对第二被告位于呈贡县X镇昆明南站房屋所有权证号为(98)x号房屋的抵押权;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被告答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另经本院审查确认,对该笔贷款所提供的抵押担保办理了登记手续,登记证号为房2002他字第x号《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物为位于呈贡县X镇昆明南站的房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二被告确认被告云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借款本金为365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06年6月21日的利息为x.89元,2006年6月22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为止)。

二、上述款项由两被告于2007年9月30日前还清。

三、如两被告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申请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被告云南云达化工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该抵押房产位于呈贡洛羊镇昆明南站,抵押登记证号为:房2002他字第x号),以变现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以上债权。

四、案件受理费x.38元,由两被告承担,于2007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志昆

代理审判员马永华

代理审判员何海燕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张婧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