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X街镇明波办事处明河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高兴堂,云南红塔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
被告: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局。
住所地: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楼X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王鹏,云南法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公司。
住所地:禄劝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王鹏,云南法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9元,减半收取8728.95元,由原告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宁
代理审判员黄超
人民陪审员何颖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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