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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家具有限公司诉路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卫,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骏,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x。

委托代理人陈琳,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x家具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诉被告路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曰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决不予支付被告2009年9月1日至同年10月27日间工资3120元、加班工资1920.50元、2009年8月1日至同年10月27日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88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原告为被告缴纳了2009年8月至同年11月间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2009年11月25日,被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2009年9月1日至同年10月27日间工资5930元、加班工资4250元、2009年8月1日至同年10月27日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x元。2010年1月22日,该会嘉劳仲(2009)办字第xx号裁决书作出原告应支付被告2009年9月1日至同年10月27日间工资3120元、2009年7月1日至同年10月27日间加班工资1921.50元、2009年8月1日至2009年10月27日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880元,不支持被告其他请求的裁决。原告不服裁决,诉之本院。

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每小时工资10元,原告支付被告2009年7月份工资3140元、8月份工资3140元,之后未支付被告工资。原告未提供支付被告工资支付凭证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家具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4月23日前支付被告路x年9月1日至同年10月27日间工资、2009年7月1日至同年10月27日间加班工资、2009年8月1日至同年10月27日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7500元;

二、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x家具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曰良

书记员曹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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