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6)昆民三终字第66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昆民三终字第6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某某,男,1971年7月4日出某,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大专文化,系昆钢焦化厂煤气净化车间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男,1932年3月21日出某,汉族,系云南农业大学退休教师。身份证号码:x。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女,1965年1月14日出某,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大学文化,系昆钢焦化厂回收车间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黄德富,汇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06)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9月14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报经本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3年9月10日,郭某某以家人有急事为由向王某某借款x元周转,双方约定2003年10月底归还。2005年6月27日郭某某书写还款协议,“因欠王某某一部分欠款,订于2006年元月底先还伍万元”。2006年2月6日郭某某签署借条“郭某某借朋友王某某人民币玖万玖仟捌佰元正,年利息按10%计算”。王某某起诉要求被告速还本利x元并承担诉讼费。郭某某辩称:双方曾口头约定“炒股的本金由王某某打入我在建设银行开设的股市账号内,如果赚了钱由王某某按30%提取利润,如果亏了,只要归还打入股市账号的全部本金。”由于股市风险较大,我在操作中接连失利,两年间亏损近20万元。原告见无利可图,不仅不承担风险责任,还要逼我归还其分三次打入帐号的炒股本金14.88万元,我只得通过银行账户,用自己的工资存折及资金卡以及向亲友借贷分期分批偿还其本金,至2004年12月不仅还清其14.88万元,还多还了1.06万元。在答辩同时,郭某某提起反诉请求:1、本诉反诉合并审理;2、由人民法院提出某法建议对王某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退还本金除外多还的1.06万元及抄窥郭某某账号用于水电开支的费用;4、判令王某某向反诉人及其亲人家属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5、王某某承担全部诉讼费并归还反诉人工资存折及奖金卡。王某某辩称:郭某某不但是成年人且具有一定学历,精神正常,债务9.98万元有证据并经过质证,其也承认是自己亲笔签名。提出某还的1.06万元无据证实,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债权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立据借款,后又订立还款协议,最终双方结算本息为x元,双方最终结算虽未明确还款时间,但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被告辩解x元是利复利的计算结果的意见,因无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如前所述及综合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x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予支持。关于反诉部分,一审法院已将本诉及反诉合并审理;而提出某法建议对王某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请求,因系人民法院及党政机关对违纪违法人的制裁、惩处职权,不能成为公民个人的诉讼请求,对于要求王某某退还多还的1.06万元,抄窥帐户用于水电开支的费用,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按前已述及的理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王某某手上已被挂失的郭某某的工资存折及奖金卡,王某某应予返还。综上,一审法院希望双方认真从本案中吸取教训,规范日常生活中的经济交往行为,避免权利受到侵害。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前已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遂判决:一、本诉部分由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偿还王某某借款本息九万九千八百元;二、反诉部分1、由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郭某某工资存折及奖金卡。2、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程序方面均存在明显错误。本案是因合伙炒股亏损引起的纠纷,但一审法院却错误地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将被上诉人乘人之危,以威胁、要挟手段,逼迫上诉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违心地签署的“借条”、“还款协议”等伪证认定为“合法”证据予以采信;而对上诉人提出某证据不予采信,作出某误的判决,违反了有关法律原则。故请求:1、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撤销原判本诉部份的判决和反诉部份的第2项判决,维持反诉部份的第1项判决;2、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要求证人出某作证;4、由被上诉人王某某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如涉及犯罪,请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被上诉人王某某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银行对账单一份、银行凭证两份、经过说明一份、电话记录一份、工资存折对帐单一份、工资证明一份、计算清单一份,上诉人提供上述证据意图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是合伙炒股关系,被上诉人投的钱已经全部还完且多还了。

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这些证据是上诉人本人写的,不予确认。证明不了被上诉人的帐,也证明不了是合伙炒股。

本院认为:对银行对账单、银行凭证、工资存折对帐单、工资证明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经过说明、电话记录,因证据性质属于证人证言,本院将结合证人出某证言及其他证据予以认定。对计算清单因是上诉人单方所作,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二审诉讼中,上诉人申请证人李继昆出某作证,证言内容为曾在车间办公室组织过调解,调解中朱伟荣问炒股的钱是现金还是打进帐户的,王某某说10万元是打进帐户的,问王某某是否打过收条,王某某说没有打过。朱伟荣说还了10万,30%的利息就不要再要了,按银行利息高点就好了。

被上诉人认为:证言属实。

本院认为:因双方对证言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上诉人申请证人毛继红出某作证,证言内容为1999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起合伙买了电脑。另,证人毛继红推断两人自1999年到2003年间是在合伙炒股。

被上诉人认为:证言与案件无关联性,是2003年借的钱,但两人做其他事与案件无关。

本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内容来自证人推断,本院依法不予确认。

二审诉讼中,上诉人申请证人朱伟荣出某作证,证言内容为双方因为炒股关系到车间调解,情况是当时王某某打了15万元给郭某某,郭某某说还了15万给王某某,王某某也承认的。我说利息太高了,把本金还了就算了,利息不要了,王某某也同意的。

被上诉人认为:调解并无记录,证人凭印象说的,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该证人证言与其一审所述证言内容存在差别,本院依法不予确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确认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结合案件事实及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郭某某是否已还清欠款。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某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某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郭某某主张本案中涉及的款项为双方合伙炒股所用,且已归还清了。但审查证据后,存在以下情况:首先,2003年9月10日郭某某写下借条,内容为“本人因家人有急事借朋友王某某x元周转,此借款到2003年10月底归还”,郭某某于2005年6月27日写下还款协议,内容为“因欠王某某一部分欠款。订于到2006年元月底先还x元。”而2006年2月6日郭某某又写下借条,内容为“郭某某借朋友王某某人民币x元,年息按10%计算。”上述三份证据均系郭某某亲笔签名,在证据内容中均未提及款项是作为双方合伙炒股所用,而在其中的两份借条中均注明是借款。其次,上诉人郭某某主张其已归还的款项均发生于2006年以前,而2006年2月6日郭某某仍写下借条,写明借王某某人民币x元。再次,上诉人主张王某某是以将上诉人炒股的事告诉郭某某家人及领导胁迫上诉人写的借条,但在诉讼中该主张并无充分证据予以支持且有违常理。综上,本院认为郭某某提出某案中涉及的款项为双方合伙炒股所用,且已归还清的上诉主张依法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4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万绍敏

代理审判员彭韬

二○○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万冬玉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