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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蔚林富强奸、盗窃、销赃案

时间:2002-04-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晋刑一复字第68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晋刑一复字第X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吕梁分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汾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0年8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汾阳市看守所。

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吕梁分院指控被告人王某、蔚林富犯强奸罪、盗窃罪、销赃罪一案,于二○○一年六月四日以(2001)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蔚林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窝藏、销赃罪,判处罚金一千三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三百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

一、强奸罪

1、1998年夏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拨开本村妇女张某某家的门拴,进入室内,先把灯泡拧掉,欲对张强奸时,张发觉大声喊叫,被告人王某仓惶逃走,强奸未遂。

2、1998年夏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本村妇女张某某家院外,爬墙入院,撕破纱窗进入室内,将灯泡拧掉,脱光衣服欲对张强奸时,被张发觉,被告人王某仓惶逃走,强奸未遂。

3、1998年夏的一天晚上12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本村妇女王某某家,捅烂纱窗,拨开门,拉断灯绳,对王某抱揣摸,王某扎反抗叫喊,被告人王某仓惶逃走,强奸未遂。

4、2000年3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本乡X村妇女武某某家,蒙面持刀,打烂窗玻璃进入室内,用刀威逼,将武某某拖到炕上进行了强奸后离去。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再次蒙面持刀来到武某某家,用刀威逼,对武又一次进行了强奸。

5、2000年5月上旬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蒙面持刀窜至本市X镇X村妇女蔚某某家,捅烂纱窗进入室内,拧松灯泡,脱掉下身的衣服后钻进蔚的被窝,对蔚进行搂抱时,蔚被惊醒,被告人王某持刀威逼,对蔚进行了强奸后离去。隔了一小时后,被告人王某再次返回欲对蔚再次施暴时,被蔚的叫喊声惊跑,强奸未遂。

6、2000年5月17日晚12时许,被告人王某蒙面持刀窜至本乡X村田某某家,田被惊醒,王某持刀威逼欲对田进行强奸,田奋力反抗敲打墙壁,并用手电捣烂窗玻璃大声呼救,被告人王某仓惶逃走,强奸未遂。

7、2000年5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该乡X村妇女任某某家,爬墙入院撬窗入室,蒙面持刀威逼对任实施了强奸。任遭强暴后羞辱交加,曾吞服过量去痛片自杀,后经汾阳医院抢救脱险。

8、2000年6月上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本村妇女蔚某某家,爬墙入院,进入室内,对蔚揣摸、欲行强奸,蔚被惊醒后,大声喊叫其父亲,被告人王某仓惶逃走,强奸未遂。

9、2000年6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该村妇女察某某家,爬墙入院,蒙面持刀进入室内,拧松灯泡,持刀威逼对察进行了强奸。

10、2000年8月3日深夜,被告人王某窜至本村蔚某某家欲强奸蔚妻时发现炕上睡的不是蔚妻,而是蔚的两个外甥女,姐妹俩惊醒后大声叫喊,被告人王某仓惶逃走,强奸未遂。

11、2000年8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本村妇女郝某某家,爬墙入院后先关掉郝家的电闸,进入室内,欲强奸郝时,遭到郝的反抗,适遇郝的丈夫回家,郝的丈夫将被告人赶走。不久被告人王某为报复再次去到郝家,将郝家窗玻璃打烂才离去。

二、盗窃罪

1997年至2000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勾结被告人蔚林富,趁夜间驾驶三轮车,携带镰刀、扳手、麻袋等作案工具,在本乡X村、南浦村、大会头村大肆盗窃。二被告人窃得王某彪切割机1台,王某川的7.5千瓦电机1台、张瑞林和王某宏的西瓜1000公斤、蔚成湖和段其英的羊7只、段其才辣椒75公斤,牛星明的冬瓜450公斤、胡德林玉米棒300余穗、王某有的白菜1000公斤,以上物品价值人民币4900余元。二被告人将所盗赃物销赃所得均挥霍,案发后只有切割机、7.5千瓦电机被追回,返还失主。

1997年至2000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趁晚上无人之机大肆在该乡X村、大会头村、东马寨村盗窃蔚爱俊大阳90型摩托车1辆;盗窃王某川学校工地三千瓦电机1台、电缆线100余米、塑料管两根共100余米;盗得王某川钢模板28块;盗得王某迁收录机和单缸洗衣机各1台;盗得赵春富小麦400公斤、蔚俊爱小麦100公斤、王某利废铁500公斤,王某山面粉2袋;盗得胡德建、田万堂、赵锡亮、许金柱、王某文、李茂武、郭胜、胡海军、冯安新、王某德、田世保11人的山羊、绵羊、小尾寒羊共49只。以上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略)余元。被告人王某将所盗物品销赃所得全部挥霍。案发后所盗物品除大阳90型摩托车和28块钢模板、洗衣机被追回返还失主外,其余赃物均未追回。

三、窝藏、销售赃物罪

被告人王某将所盗蔚爱俊的大阳90型摩托车当晚推到被告人蔚林富家,被告人蔚林富明知是赃物,而予以隐藏并协助被告人王某将该摩托车以1300元卖给平遥县X村X路,被告人王某分得部分赃款。

据以认定的证据有:

强奸罪方面有张某某等11名被害人的陈述及部分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作案工具杀猪刀等证据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证。

盗窃罪方面有失主的报案材料、调查笔录、赃物估价结论及破案后追缴回的部分赃物、证人王某、裴秀萍及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与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证。窝藏、销售赃物罪方面有购赃人张学路的证言、裴秀萍证言与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证。

另经复核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00年8月4日因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后,在公安机关仅掌握其少部分强奸罪行及单独盗窃罪行的情况下,陆续坦白交代了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其余全部强奸罪行、单独盗窃及与被告人蔚林富共同盗窃的罪行。该事实在侦查机关出具的侦查记录中载明,并能从讯问被告人王某的笔录及调查被强奸妇女的时间及失主的时间中得以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胁迫相威逼,强行与11名妇女发生性关系13次,其中5次既遂、8次未遂,其行为确已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大肆秘密窃取他人价值(略)余元的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在盗窃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强奸妇女多人多次,并导致被害妇女自杀未遂的严重后果,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能坦白大部分同种强奸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且有8次强奸系未遂,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1)吕刑初字第X号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春卿

代理审判员许勇闯

代理审判员卫公德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董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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