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德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宣武区珠市X街X号太丰惠中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凤滨,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开远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迪,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丙,男,53岁,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徐某,男,35岁,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董秘。
被告许某,男,36岁,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被告张某丁,男,47岁,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被告苏某某,男,56岁,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被告冯某某,男,29岁,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
被告王某戊,男,60岁,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德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张某丙、徐某、许某、张某丁、苏某某、冯某某、王某戊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德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德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审判长陈寒梅
代理审判员李能熊
代理审判员李鸿鸣
二○○八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吴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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