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X路X街X号怡景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志平,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奔跑者公众电脑屋。
住所:昆明市小菜园五叉路口恒运大厦。
负责人杨某某,该电脑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奔跑者公众电脑屋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奔跑者公众电脑屋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66.9元减半收取,计2183.4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审判长曹军
代理审判员王虹
代理审判员陈红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人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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