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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李某某、祝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

辩护人侯某,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祝某某(曾用名祝X)

辩护人苏某某,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侯某和被告人祝某某及其辩护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许昌市X路百盛游戏厅,因争抢游戏机与被害人贾某某发生矛盾,并在百盛游戏厅发生厮打后,被告人李某某又叫来被告人祝某某,在许昌市X路人民电影院门口,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祝某某将被害人贾某某打伤,经鉴定,贾某某的伤情程度为重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上述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请求对二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祝某某及他们的辩护人辩称:祝某某不是李某某叫来的,是碰巧遇见才一起去找贾某某的,二被告人对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许昌市X路百盛游戏厅,因玩游戏与被害人贾某某发生矛盾,并在百盛游戏厅发生厮打后,贾某某离开游戏厅,后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祝某某一起在许昌市X路人民电影院门口找到被害人贾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祝某某将被害人贾某某打伤,经鉴定,贾某某的伤情程度为重伤。

2010年4月29日,被害人贾某某和被告人祝某某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2010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和被害人贾某某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二被告人得到了被害人贾某某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二被告人李某某、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二被告人李某某、祝某某供述、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证人王XX等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说明材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二被告人李某某、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李某某、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祝某某认罪态度均较好,且积极对被害人赔偿,已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被告人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菅卫华

助理审判员陈荣娜

人民陪审员韩华

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马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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