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杜某某、薛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

被告人薛某某,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薛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某、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3月17日夜,被告人杜某某、薛某某预谋盗窃后,至许昌三李村,盗窃被害人毛某停在养兔场院内的五征牌三轮车车上的风帆牌120安电瓶一块,价值731元。被盗电瓶销赃后二人分肥。

2、2010年3月17日夜,被告人杜某某。薛某某至许昌三李村,盗窃被害人付某某停在院内的奔马牌三轮车车上的鸿雁牌100安电瓶一块,价值712元。被盗电瓶销赃后二人分肥。

3、2010年3月17日夜,被告人杜某某、薛某某至许昌三李村,盗窃被害人薛某堂停在院内的时风牌三轮车车上的时风牌120安电瓶一块,价值736元。被盗电瓶销赃后二人分肥。

4、2010年3月21日夜,被告人杜某某、薛某某预谋盗窃后,至许昌市X路,盗窃被害人高荣兴停放在延安路南加油站内的东风洒水车上的风帆牌110安电瓶一块,价值609元。被盗电瓶销赃后二人分肥。

5、2010年3月21日夜,被告人杜某某、薛某某预谋盗窃后,至许昌市X村,盗窃白长法停放在胡同内的东风牌油罐车上的骆驼牌120安电瓶两块,价值1304元。被盗电瓶销赃后二人分肥。

6、2010年3月25日0时许,被告杜某某、薛某某预谋盗窃后,至许昌市X街盗窃被害人时军民停放在路边的东风小霸王轻型厢式货车的电瓶一对,价值1334元。破案后已追回被盗电瓶退还被害人时军民。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杜某某、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毛某、付某某等陈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文件清单、物证照片,鉴定结论通知书、物价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价值54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薛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杜某某、薛某某认罪态度均较好,已经部分退赃,均可适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2、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菅卫华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