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邹某某与被上诉人齐某甲、原审被告东站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昆民三终字第5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某(曾用名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高暄,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李海燕,云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齐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在东航云南分公司工作,住(略),特别授权代理,身份证号:x。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东站营业部(以下简称东站营业部)。

住所地:昆明市X路X号。

负责人严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东站营业部工作,特别授权代理,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李生德,云南伟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齐某甲、原审被告东站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7)五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4月14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确认:2007年1月25日7时25分许,被告邹某某(曾用名邹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云A•x号车(该车于2006年11月22日至2007年11月20日向被告东站营业部投保交强险)行驶至昆明市江东小康城北侧交叉路口转弯时,车头前部与行人原告齐某甲身体相撞,致原告齐某甲倒地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认定被告邹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齐某甲受伤后,从2007年1月26日至2月14日住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19天,从4月3日至5月29日住昆医附一院56天。经昆明市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齐某甲左胫骨、闭合性脑、右侧额等三项受重伤,构成六级伤残,后期医疗费评估需6500元。2007年11月12日,原告齐某甲遂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x.50元。

根据上述确认事实,一审判决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邹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而被告邹某某所驾车辆已向被告东站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故对原告齐某甲的合法损失应由被告东站营业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超过限额的部分由被告邹某某承担。对于原告齐某甲主张的损失费用,一审法院确认保护如下:医疗费567元、后期医疗费6500元、鉴定费600元、伙食补助费1100元(15元/天×74天)、出院后护理费1500(50元/天×30天)、营养费1110元(15元/天×74天)、残疾赔偿金x元(x元/年×10年×50%)、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x元。上述费用由被告东站营业部在交强险医疗费用内承担8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承担x元,剩余的4702元由被告邹某某承担。被告邹某某为原告齐某甲垫付的医药费x.06元、护理费3600元、鉴定费300元,因被告邹某某未提出反诉,且本案应由被告邹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故不予合并处理。据此,一审判决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东站营业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8000元内,赔偿原告齐某甲人民币8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x元内赔偿原告齐某甲人民币x元;二、由被告邹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齐某甲人民币4702元;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宣判后,上诉人邹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伤残等级鉴定报告中所附的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诊断和出院小结,都已证实被上诉人于2007年2月14日出院时已康复,头颅CT显示无异常,而被上诉人第二次住院离第一次住院有两个多月,现有证据并不能排除其在这段时间里是否还有其他受伤史,即被上诉人第二次住院与本案交通事故是否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被上诉人提交的伤残等级鉴定报告和后续治疗费鉴定报告疑点重重,不重新鉴定不利于案件客观、合法、公平的处理,故上诉人要求对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鉴定报告重新进行鉴定;2、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已经为被上诉人垫付了x.86元(抢救费1880.48元、第一次住院费8213.80元、第二次住院费x.58元、两次住院护理费3600元、鉴定费300元),该费用应属本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应审理的范围,一审判决却以上诉人未提起反诉而不予审理,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3、在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重新鉴定的结果出来之前,特别是在被上诉人未举证证实其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主张的医疗费、护理人员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赔偿费用均不应成立,上诉人仅应赔偿被上诉人第一次住院19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85元和必要的交通费400元。综上,本案应予重新鉴定,待重新鉴定的结论出来后,对被上诉人的9项诉讼请求重新予以认定,并将上诉人已经垫付的费用一并予以确认,故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齐某甲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均不成立,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东站营业部表示愿意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法律事实与一审判决确认的法律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邹某某要求重新鉴定的主张是否成立,以及对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费用所提异议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交警部门认定,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的上诉人邹某某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上诉人邹某某向原审被告东站营业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下,就被上诉人齐某甲因身体遭受损害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应首先由原审被告东站营业部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该保险范围的部分,则应由上诉人邹某某予以赔偿。

本案中,上诉人邹某某要求对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就被上诉人齐某甲的伤情、伤残等级和后期治疗费所作的三份司法鉴定书重新进行鉴定,由于该鉴定书是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在依法处理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所委托,作出该鉴定书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合法司法鉴定资格,且该鉴定书所依据的鉴定检材均是被上诉人齐某甲受伤后到相关医院治疗的病历资料,从被上诉人齐某甲前后两次住院所治疗的伤病和诊断病情以及医嘱内容看,其两次住院治疗的伤病均与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身体损害具有明显的法律关联性,而上诉人邹某某并未就其所提异议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加以证实该鉴定结论的依据明显不足或鉴定程序不当,故上诉人邹某某要求重新鉴定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进而,上诉人邹某某基于重新鉴定的主张对一审判决确定的医疗费、出院后误工费、营养费、后期医疗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赔偿费用所提异议均不成立,一审判决对上述赔偿费用的计算和保护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邹某某的该项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邹某某提出一审判决未处理其在事故发生后为被上诉人齐某甲垫付的费用违反法律规定的主张,由于上诉人邹某某确未就该主张在一审中提出独立的反诉请求,且上诉人邹某某作为需对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侵权人,亦负有向作为受害人的被上诉人齐某甲赔偿损失的法定义务,故上诉人邹某某的该项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邹某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4元,由上诉人邹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审判长杨章亮

审判员陶磊

审判员余锋

二○○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吴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