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沈某某、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与被上诉人宜良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宜良县匡远镇匡远村委会、宜良县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昆民三终字第3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马献坤、胡盛祥,云南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曼、陈华,云南王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良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宜良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宇旭,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良县X镇X村委会。

住所:宜良县X镇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保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东流,云南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良县自来水公司。

住所:宜良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丙,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福东,云南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沈某某、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宜良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运输公司)、宜良县X镇X村委会(以下简称:匡远村委会)、宜良县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07)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沈某某、梁某某的诉讼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其财产损失x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原告梁某某系原告沈某某的女婿,被告杨某乙与杨某甲系父子关系。以原告沈某某的名义登记的宜良县X镇怀林汽配店交由原告梁某某经营,该汽配店与被告杨某乙经营的汽配店相邻。双方经营的汽配店的房屋系原告梁某某及被告杨某乙向被告鸿泰运输公司承租的,房屋的所有权属被告匡远村委会所有。2007年8月10日16时45分,被告杨某乙经营的汽配店失火,大火从被告杨某乙经营的汽配店窜到相邻的以原告沈某某名义登记的由原告梁某某实际经营的汽配店,导致该店的汽车零配件被烧毁。火灾发生后,宜良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到火灾现场灭火,由于铺面内的物品易燃材料较多,火势猛烈,在消防车内的水喷完后,火没有扑灭。宜良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的消防车到宜良双禄停车场门口左边的消火栓加水,在打开消火栓后发现消火栓内没有水,消防车在宜良县双禄大酒店内的消火栓内加水后于18时56分将火扑灭。该火灾事故经宜良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认定的原因系被告杨某乙把厨房设在易燃易爆油品仓库里面,导致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火灾系被告杨某甲向盛有机油、汽油、洗衣粉的塑料盆里用保某瓶倒入开水时,致使油分子大量蒸发,遇明火源而发生;并同时认定被告杨某乙把厨房设在易燃易爆油品仓库里面,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被告杨某乙应对此次火灾负间接责任。被告杨某甲违章向盛有机油、汽油、洗衣粉的塑料盆里用保某瓶倒入开水时,致使油分子大量蒸发,遇明火源而发生火灾,被告杨某甲应对此次火灾负直接责任。二原告因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失经宜良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公(消)核字[2007]第X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通知书》认定为x元。

原审法院认为:存放有易燃易爆材料的地方不应使用明火,是人人都应知道的生活常识。造成本次火灾事故的原因,经宜良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认定系被告杨某乙把厨房设在易燃易爆油品仓库里面,导致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火灾系被告杨某甲向盛有机油、汽油、洗衣粉的塑料盆里用保某瓶倒入开水时,致使油分子大量蒸发,遇明火源而发生火灾,并认定被告杨某甲负直接责任,被告杨某乙应对本次火灾负间接责任,因此,对于本次火灾给二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杨某甲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某乙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二原告的损失,宜良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公(消)核字[2007]第X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通知书》认定为x元,该财产损失核定是唯一能够反映原告的火灾损失的情况,且现在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火灾受损的情况,也不可能再进行鉴定,因此,对二原告的损失认定为x元。对二原告要求被告鸿泰运输公司、匡远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由于起火的原因是责任人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并不是由于房屋的原因造成的,且被告鸿泰运输公司已经尽到了监管的义务,因此对二原告要求被告鸿泰运输公司、匡远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二原告要求被告自来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由于起火的原因明确,有明确的侵权责任人,虽然城市消火栓的供水是由自来水公司负责,但被告自来水公司的行为与本次火灾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证实消火栓没有水造成原告损失扩大及扩大的数额,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自来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杨某乙、杨某甲辩解此次火灾系意外事故,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因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杨某甲赔偿原告梁某某、沈某某因火灾造成的损失x元(限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执行)。被告杨某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宜良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宜良县X镇X村委会、被告宜良县自来水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宣判后,沈某某、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沈某某、梁某某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由被上诉人杨某乙、杨某甲、鸿泰运输公司、匡远村委会、自来水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鸿泰运输公司尽到监管义务,其在发现火灾隐患后监管不力,应承担赔偿责任;2、消防部门证明当时离火灾现场最近的消火栓不能供水,所以负责城市消防栓供水的自来水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3、被上诉人匡远村X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出租房屋给被上诉人鸿泰运输公司,程序不合法,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针对沈某某、梁某某的上诉,杨某乙、杨某甲答辩称:上诉人沈某某、梁某某财产受损是意外事故,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针对沈某某、梁某某的上诉,宜良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答辩称:其不承担火灾的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沈某某、梁某某的上诉,宜良县X镇X村委会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沈某某、梁某某的上诉,宜良县自来水公司答辩称:城市供水是由政府投资,火灾的发生与其无关。经消防部门查实,被上诉人杨某乙和杨某甲承担火灾的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某甲、杨某乙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沈某某、梁某某对其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沈某某、梁某某、鸿泰运输公司、匡远村委会、自来水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上诉人杨某甲与另一目击证人在消防部门的询问笔录中均陈述火灾系电线老化所致。消防部门无充分证据证明火灾系上诉人杨某甲倒开水造成以及上诉人杨某乙经营的汽车配件店违规存放易燃易爆油品,火灾损失仅根据被上诉人沈某某、梁某某的申报核定财产损失为30余万元,无受损财产现场清点记录、进货发票等相关证据证实。所以,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责任、财产损失的认定缺乏依据,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属认定事实不清;2、二上诉人对火灾的发生无过错,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意外事故,其不应承担责任。即使根据消防部门的认定,上诉人杨某乙仅承担间接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杨某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诉人杨某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法律不当;3、消防部门的三辆灭火车有两辆未装水,被上诉人自来水公司管理的消防栓内没水,延误灭火时机,致使火灾损失扩大,应承担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针对杨某甲、杨某乙的上诉,沈某某、梁某某答辩称:与其上诉意见一致。

针对杨某甲、杨某乙的上诉,宜良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杨某甲、杨某乙的上诉,宜良县X镇X村委会答辩称: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认为火灾系电线老化引起的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杨某甲、杨某乙的上诉,宜良县自来水公司答辩称:上诉人杨某乙和杨某甲认为火灾是意外事故的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对宜良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关于火灾原因、责任、直接财产损失的认定提出异议,提交了上诉人杨某甲向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消防窗口申请对火灾原因、责任、直接财产损失核定重新认定的《办件通知单》,欲证明其已申请重新认定。上诉人沈某某、梁某某对此通知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三被上诉人均对此通知单的真实性不认可,并认为不能证实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观点。本院认为,根据该通知单“请于2007年11月29日凭此单前来取件”的记载,该通知单不能充分证实其已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重新认定,故本院对该通知单不予采纳。

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认为火灾系电线老化引起,申请法院调取宜良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宜)公消认(2007)第X号《火灾原因认定书》、(宜)公消责(2007)第4号、第5号《火灾事故责任书》、公(消)核字(2007)第X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通知书》的全部卷宗材料。本院认为,公安消防部门经现场勘查后综合其卷宗内的相关证据,运用其专业知识,依职权作出火灾原因、责任、直接财产损失的认定,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故对其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的异议观点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二审经审理确认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谁对上诉人沈某某、梁某某承担火灾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宜良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对火灾原因、责任的认定,上诉人杨某甲负直接责任,上诉人杨某乙对火灾负间接责任。上诉人杨某乙、杨某甲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对火灾的发生均有过错。上诉人杨某甲违章倒开水直接引发火灾,其过错行为与上诉人杨某乙厨房位置设置不当的过错行为间接结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上诉人杨某甲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火灾发生,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上诉人杨某乙违反消防安全的规定将厨房设在易燃易爆的油品仓库内,产生重大火灾隐患,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故本院认定上诉人杨某甲对上诉人沈某某、梁某某的火灾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上诉人杨某乙承担40%的赔偿责任。对上诉人杨某乙、杨某甲认为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适用法律不当。对于上诉人沈某某、梁某某认为三被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因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系上诉人杨某乙、杨某甲的过错行为所致,上诉人沈某某、梁某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三被上诉人对火灾的发生有过错,故本院对上诉人沈某某、梁某某的该上诉观点不予采纳。对于火灾的损失数额,宜良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依职权核定为x元,上诉人杨某乙、杨某甲虽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对其异议观点不予采信,对此损失数额x元予以确认。所以,上诉人杨某甲应赔偿上诉人沈某某、梁某某x.6元(x元×60%);上诉人杨某乙应赔偿上诉人沈某某、梁某某x.4元(x元×40%)。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07)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对被告宜良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宜良县X镇X村委会、被告宜良县自来水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07)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被告杨某甲赔偿原告梁某某、沈某某因火灾造成的损失x元(限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执行)。被告杨某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由上诉人杨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沈某某、梁某某人民币x.6元;

四、由上诉人杨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沈某某、梁某某人民币x.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x元,由上诉人杨某甲负担7140元、上诉人杨某乙负担4760元。二审中,上诉人杨某乙、杨某甲已交纳5950.32元,应退2975.32元;上诉人沈某某、梁某某已交纳5950元,应退29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审判长王政

审判员付立红

代理审判员吴蔚

二○○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荆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