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谭某某与被上诉人云南省嵩明县杨林镇龙保村民委员会河外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昆民三终字第6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嵩明县X镇X村民委员会河外村X组(第二村X组)。

负责人周某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富,杨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省嵩明县X镇X村民委员会河外村X组(第二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08)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谭某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补偿其母亲的征用土地补偿费x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2006年8月16日杨林龙保村民委员会、被告与嵩明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建设用地征地协议》,征用杨林龙保村民委员会第一、第三、第八村X组及被告的土地。双方协议签订后,征地补偿款由嵩明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于2007年1月17日转到杨林镇X村民委员会的帐户。2007年1月12日、1月30日被告二次召开党员大会讨论,确定分配人数以户为单位,其中原告家核定为5人(不包括其母);被告将征地款分配情况于2007年1月14日报送杨林镇X村民委员会,2007年2月26日又将征地款分配方案报送杨林镇党委批准。2007年3月10日征地款转到被告帐户。被告发放村民的征地款的时间为2007年3月14日,金额人均x元人民币。原告之母谭某珍于2006年12月17日病故。另查明,原告的父母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即原告、刘少云、谭某连,父亲刘树仁。在诉讼过程中,刘少云、谭某连、刘树仁明确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均表示由原告主张权利。另被告杨林镇X村民委员会河外村X组是现在的杨林镇X村民委员会第二村X组。

原审法院认为:农村X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X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本着保障失地、减地后的组织成员得到相应生产、生活补偿的原则,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主张其母谭某珍应分得该项补偿款的请求,因原告之母死亡的时间为2006年12月17日,虽然在签订征用土地协议时尚在,但确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及款项到帐时间是在其死亡之后。分配方案确定时其母已经不具有本村村民资格,原有本村村民资格自然消失,且被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对刘树仁、刘少云、谭某连在本案中要求放弃其诉讼权利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宣判后,谭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征地时间为2006年8月,其母亲死亡时间为2006年12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其母亲应当获得征地补偿款,一审判决混淆了分配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概念;被上诉人通过党员会议决定分配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云南省嵩明县X镇X村民委员会河外村X组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于2007年1月召开二次党员大会制定了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然后将该方案报村委会、镇党委批准,同年3月征地补偿款转到被上诉人的帐户,上诉人的母亲于2006年12月死亡不符合分配方案的规定。综上,上诉人的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何确定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基准日。

本院认为:本案系农村土地被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被上诉人的土地于2006年8月16日被征用,并与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签订《建设用地征地协议》,被上诉人的上级村委会、镇政府同时签字盖章确认,约定土地补偿的标准及金额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款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的份额,应予支持。……”的规定,该征地协议即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上诉人的母亲谭某珍于2006年12月17日病故,病故时间在2006年8月16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后,因此上诉人的母亲2006年8月16日仍具有被上诉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获得土地补偿款。2007年1月被上诉人通过党员大会制定的分配方案,征地补偿款于2007年3月到被上诉人的帐户,不影响上诉人母亲获得土地补偿款的权利。上诉人称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基准日为签订征地协议的时间,党员大会不能代替村民大会,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予以采纳。一审判决将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时间、征地款到帐的时间作为土地补偿款分配的基准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改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08)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上诉人云南省嵩明县X镇X村民委员会河外村X组支付上诉人谭某某人民币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847.5元,由被上诉人云南省嵩明县X镇X村民委员会河外村X组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审判长王政

审判员付立红

代理审判员吴蔚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荆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