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原审原告张某某、原审被告童某某、原审被告孙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昆民三终字第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X路X号天恒大酒店X楼。

负责人许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宏,博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X路X号三合商利写字楼。

负责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煜,云南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沾益县人,现在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销售分公司工作,住昆明市东华小区东华里X号X室,身份证编号:x。

委托代理人夏明友,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童某某(曾用名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无固定职业,现住(略),身份证编号:x。

委托代理人张保华,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人,无固定职业,现住(略),身份证编号:x。

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原审原告张某某、原审被告童某某、原审被告孙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7)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4月23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确认:2007年3月18日19时45分,童某某饮酒后驾驶京x(临)号“克莱斯勒”牌轿车沿昆明市X路东向西公交专用车道行驶至与小龙路交叉口附近时,遇孙某驾驶云x号“昌河”牌微型车沿小龙路由北向南左转驶入该路口,童某某避让不及,所驾车右侧车身与孙某所驾车车头右前部相碰撞,而后童某某所驾车朝左越过道路中心隔离开口,与步行横过人民东路的胡坤芬、张某某、黄燕兵三人相撞,致三人倒地受伤。童某某所驾车继续向左驶入人民东路西向东快速机动车道,其车头左前部又与张云松所驾迎面驶来的云x号“解放”牌货车车头左侧及车身左前部相撞,致张云松受伤,三辆汽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处理,认为此事故的形成原因是童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进入专用车道行驶,加之孙某在驾车通过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所致。据此确定童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到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4月21日出院,共住院33天。诊断为左膝软组织挫伤。2007年7月30日,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后期医疗费用进行评估,认为张某某后期需给理疗及对症支持等治疗,后期医疗费用评估为800元。原告支付了评估费500元。原告住院期间雇请护工护理,原告支付了3月23日至4月15日期间的护理费1200元,童某某支付了3月18日至22日的护理费200元,还支付给原告生活、护理费共计3400元。原告住院期间产生了医疗费用共计x.39元,已由被告童某某支付。原告张某某在昆明好又多东华店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销售分公司销售长虹彩电,平均月薪约1560元,为广东长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长虹DVD,平均月薪约940元。京x(临)号“克莱斯勒”牌轿车向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6月8日至2007年6月7日。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云x号“昌河”牌车辆向被告天安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10月12日至2007年1O月11日。为此,原告张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由被告童某某和孙某连带赔偿护理费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后期医疗费800元、误工费5333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8143元;2、由被告人保公司和天安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确认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保公司对童某某所驾京x(临)号车辆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其性质系商业保险,而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强制保险,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随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权利人若依据该第三者责任保险向该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应当按照保险法、合同法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与本案审理的侵权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在本案中不作审理,权利人可另行起诉解决。被告天安公司对孙某所驾云x号车辆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首先由该被告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部分由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被告童某某和孙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童某某与被告孙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两被告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原告身体受伤的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两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其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一审法院确定两被告之间的责任划分为童某某承担70%的责任,孙某承担30%的责任。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为:护理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5元;后期医疗费800元;误工费5333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500元。被告童某某支付给原告的生活费、护理费共计3400元应当予以抵扣。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一审法院认为该笔费用用于抵扣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和误工费较为合理。原告的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695元,全部抵扣完,故对原告此二项请求不再支持;误工费抵扣后还剩3628元。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四人受伤的损害结果,在确定被告天安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四名受害人的损失情况,按照损失比例来确定,以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的保护。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4328元,赔偿张某某后期医疗费共计322元;二、原告张某某的后期医疗费478元,由被告童某某赔偿70%即335元,由被告孙某赔偿30%即143元,被告童某某和被告孙某互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天安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对童某某所驾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认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交强险。据此,童某某并未投保交强险,但是,该条例及现行法律都并未对条例生效后,该特殊期间第三者险的性质如何定性如果笼统地认定为“商业险”,假如只有该投保车辆肇事的情况下,难道也认为该险与侵权行为无关,让受害人另案起诉,显然这个结论难以成立。2、《交强险条例》许某已经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延期投保,应视为在条例生效后至该险终止期间有代行交强险的性质,这时第三者险在特殊期间就有了双重属性。一审法院认定“第三者险”为商业性质,而不考虑新旧法规交替时的客观环境,没有把握在立法滞后情况下出现新问题如何适用法律忽视这一客观事实必然导致不公正的判决。二、该案由童某某酒后驾车且违章驶入专用车道所引起,其是本次事故的引发者,就因为主要肇事者没有投保交强险,而不加区分责任地让他人为其严重后果买单,这只会对社会产生一个不良影响:“不买保险的反而不承担责任”,无疑会导致人们对法律的误解,特别是对投保交强险的负面心理。综上所述,原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二审法院:一、依法撤销盘龙区法院(2007)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依法改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按各自投保人的责任比例承担张某某损失4650元(即上诉人按30%次责承担1395元,被上诉人按70%主责承担3255元)。

被上诉人人保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理由,我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当中童某某所投保的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无异议,如果按照上诉人所说,在立法期间出现的,举证责任在于童某某,其没有举证,并且没有提出上诉,所以责任应该由童某某承担。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原审原告张某某述称:上诉人针对的是人保公司上诉,两个保险公司之间怎样赔偿由法院依法判决。

原审被告童某某述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孙某述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综合诉辩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天安公司的上诉主张能否成立。

二审经审理确认的事实与一审判决确认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就本案而言,关于张某某的赔偿费用,上诉人天安公司对一审判决确定由其全部承担4650元的赔偿提出异议,对一审判决确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部分依法予以维持。

针对上诉人天安公司提出4650元的赔偿费用中,应当由被上诉人人保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经审查,童某某和孙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审原告张某某身体受伤的损害后果,童某某和孙某对张某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规定,一审法院根据童某某和孙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其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确定童某某承担70%的责任,孙某承担30%的责任正确,而且对于该责任的分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在该项处理原则下处理本案赔偿费用。孙某驾驶的车辆,向上诉人天安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童某某驾驶的车辆,向被上诉人人保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对于天安公司应当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并无争议。现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被上诉人人保公司是否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童某某驾驶的车辆向被上诉人保公司购买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双方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但该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其他全部第三人,即该合同的履行对象在发生交通事故前是不确定和固定的;但在保险标的物发生了交通事故后,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了张某某的人身、财产损失,促使该保险合同的履行条件成就,张某某即成为该保险合同的实际具体受益人,其享有了依据法律规定设定的赔偿请求权,而被上诉人人保公司亦负有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张某某进行给付以消灭债务的义务。因此,张某某因遭受损害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人保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被上诉人人保公司承保的肇事车辆承担的是主要责任,上诉人天安公司承保的肇事车辆承担的是次要责任,一审判决确定童某某承担70%的责任,孙某承担30%的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根据该比例,可以确定上诉人天安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人保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综上评判理由,上诉人天安公司提出4650元的赔偿费用中,应当由被上诉人人保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7)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原告张某某的后期医疗费478元,由被告童某某赔偿70%即335元,由被告孙某赔偿30%即143元,被告童某某和被告孙某互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第三项,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7)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由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4328元,赔偿张某某后期医疗费共计322元;

三、原审原告张某某的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后期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650元,由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审原告张某某损失4650元中的30%,计1395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负责赔偿原审原告张某某损失剩余的70%,计32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审被告童某某负担20元,原审被告孙某负担10元,原审原告张某某负担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负担15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负担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审判长杨章亮

审判员陶磊

审判员余锋

二○○八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吴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