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等人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9月28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2年因诈骗罪被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9年10月15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10月16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邓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王保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互联网购买一款能改变手机号码的软件,后联系被告人郭某某、邓某某,三人预谋以领导家属名义骗钱。2009年9月6日上午,邓某某用该款软件以内乡县某领导家属名义给某乡镇负责人打电话,以娘家做生意急需钱为名,诈骗被害人朱某现金五万元后三人分肥。案发后,赃款已追退失主。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邓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通过互联网购买一款能改变手机号码的软件,后联系被告人邓某某,三人预谋以领导家属名义骗钱。2009年9月6日上午,邓某某用该款软件以内乡县某领导家属的名义给某乡镇负责人打电话,以娘家做生意急需钱为名,诈骗被害人朱某现金五万元后三人分肥。案发后赃款已追退失主。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实2009年8月我和郭某某在网上购买一个可以改号的软件,商量冒充领导的秘书或朋友骗点钱花花。我说那还需要个女人,郭某某找到邓某某。邓某某提供一份名为“孔某”身份证,并购买一张电话卡。我用该身份证办理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9月X号早上,我和郭某某将我们买那个新手机号码替换成王万鹏的手机号。9月X号早上,我们让邓某某以王XX书记老婆的名义,根据内乡通讯录上的手机号码,拣乡镇书记的手机号打电话,当时具体打几个电话我记不起来,至少打通有六个书记的电话,有两个乡书记问需要多少钱,邓某某说三五万就行,邓某某就把我以“孔某”名字开的银行卡号给对方说了,等有两个小时时间,也就是11点多,银行给我们预备的手机卡上发信息,其中一个乡书记也打来电话说往卡上汇五万块钱,我们三个人每人分一万五千六百块钱。分钱时还留有两千块钱在我跟。

(2)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证实的内容和被告人杨某某基本一致。

(3)被告人邓某某供述:2009年8月份的一天,郭某某跟我联系说他们买了个软件,可以改号码,我给他们提供一个身份证,买了张电话卡,郭某某用该身份证办理了邮政储蓄银行卡。我用改过的手机卡按杨某某找的电话本打电话,冒充领导家属,说娘家做生意钱不够,你给我凑点钱,对方说凑多少,我说尽你最大努力,对方说行,问什么时间,我说今天上午十二点以前,对方说行,我说给你发个卡号,用我的电话发过去,是邮政卡号,到下个月月底还你钱,对方说不用了,我就挂电话了。共打有四个电话。还不到一个钟头,打第三个电话的镇上干部把5万块钱打过来了,是信息通通知的,我们三人把钱取出来,每个人分一万五千六百元钱。邮政储蓄卡是郭某某或杨某某开的,手机卡是我在车站附近开的,开手机卡的身份证是我拾的,手机号码是x。

2、被害人陈述

朱XX陈述:2009年9月6日中午十点钟左右,当天是星期日,我在家休息,放在茶几上的手机有来电,我当时一看显示是王XX书记的名字,我接住电话说:“王书记你好”。对方是个女的说是王书记的爱人,娘家做生意急着用钱,让我打5万元。我也想通过其他关系了解王书记家属的号码,这时有个号码x给我发短信内容:邮政,x,孔某,谢谢。我凑够五万块钱到邮政广场的邮政储蓄办理打款手续。办完之后十一点二十左右对方又用给我发短信的号码给我回电话说:“款已收到,表示感谢,月底我叫兄弟如数退还”。

3、证人证言

(1)证人常XX证言:2009年9月6日中午十点钟左右,我爱人(朱XX)告诉我说:他刚才接的是书记王XX的电话号码,但打电话的是个女的自称是王书记的家属,说老家有事情需要借点钱,并说是瞒着王书记借的,不想让王书记知道。后来我们凑了5万,我丈夫去汇钱。到了2009年9月6日晚上我听我爱人说钱已经汇到对方指定的帐户上了,并且对方还发短信表示感谢。隔有两天的一个晚上,我爱人在南阳给我打电话说被骗了,并说有人冒充王XX家属打电话骗咱们五万元。

(2)证人张XX证言:我听说,有人冒充内乡县县委书记王XX家属名义诈骗钱,我听说后就给内乡县X镇党委书记朱XX打电话,问他是不是也有人以王书记家属名义向他借钱,后来他说他已经汇去五万元,所以我知道朱XX被骗了。

(3)证人岳XX证言:2009年8月份月底的一天上午,杨某某乘坐一辆黑色小轿车和一男一女来到我的洗车店内,问我要那本内乡县领导电话本,我丈夫找给他了,我不知道杨某某来要那个电话本是干啥用的。

(4)证人孔某证言:证实自己的身份证丢失。

4、书证

(1)户名为“孔某”的中国邮政储蓄个人结算帐户开户申请书

(2)被告人使用“孔某”身份证开户时提供的复印件

(3)提取于南阳市卧龙区X镇邮政储蓄所的申请人名为“孔某”的领用邮政储蓄绿卡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4)提取于南阳市卧龙区X镇邮政储蓄所的姓名为“孔某”的邮政短信服务收据复印件一份

以上四份复印件盖章单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郊区支行。

(5)提取于内乡县邮政储蓄银行的受害人朱文华汇款凭证复印件

该收所证实转账转出2万元的事实

(6)提取于内乡县邮政储蓄银行的转账凭单复印件一份

该凭单证实朱证文华转入开户户名为“孔某”的帐号五万元的事实。

以上两份复印件盖章单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内乡县支行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证据来源途径合法,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诈骗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退回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12年9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5日起至2012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邓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金玉

审判员朱国旺

审判员张珂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李毓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