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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马某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株中法民三初字第26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惊,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任,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位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调查取证,提交证据;提起诉讼、反诉、上诉,提出答辩,申请回避、撤诉;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参与法庭辩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代写、签署、送达、接受诉讼法律文书,但民事起诉状必须署名原告并加盖原告公章及和解协议必须以原告名义签署并加盖原告公章,此两类法律文书未加盖原告公章的,原告概不承认;缴纳、退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被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石峰区黄金岛网络休闲会所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马某某女儿),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冶集团科技部职员,住(略)。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与被告马某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凯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某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卫国

代理审判员颜松喜

代理审判员唐俊平

二○○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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