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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抢劫、强奸案

时间:2002-04-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晋刑一复字第11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2)晋刑一复字第X号

原审被告人:郝某(绰号公鸡),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太原市阳曲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略)。1986年因抢夺被劳动教养二年,1992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9月13日刑满释放,1996年10月因敲诈被劳动教养三年。2001年4月1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某、王春生抢劫、强奸一案,于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01)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郝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王春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1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郝某、王春生在五一广场东北角拦乘蔚某驾驶的出租车行至新店村X路上时,持刀威逼,进行抢劫,因蔚某反抗而未得逞。

2001年3月1日,被告人郝某伙同刘玉东(在逃)拦乘杜某峰的出租车至后北屯村二道河旁的土路上,持刀威逼并殴打,抢劫杜某峰的汉字传呼机一台,人民币80余元,共计价值1000余元。

2001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郝某、王春生拦乘郭银海驾驶的出租车行至后北屯村X巷内,持刀威逼,抢劫郭银海的人民币360元。

2001年3月的一天晚7时许,被告人郝某、王春生拦乘白志宏驾驶的出租车至柏杨树一胡同内,持刀威逼,抢劫白的人民币60余元。

2001年3月11日晚,被告人郝某、王春生先后在瓦窑村X村西北持刀抢劫刘秋生现金700元和郭美顺现金350元、汉字传呼机一台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

2001年3月21日晚,被告人郝某、王春生先后在太原市X村河沟旁和迎新街太钢北门附近一胡同内持刀抢劫张国勇和郭海源的现金500元、传呼机2台、手机一部,共计价值人民币1500余元。

2001年3月28日晚7时许,被告人郝某、王春生拦乘李海春驾驶的出租车至太钢北门一巷内,抢劫李的现金300元,传呼机一台。

2001年4月7日晚,被告人郝某、王春生先后在新店劳教所后的土路上和后北屯村X路上持刀抢劫李永明和周文斌现金300元、手机一部、传呼机一台,共计价值1000余元。

2001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郝某、王春生伙同于三(在逃)在尖草坪立交桥处拦乘苏利俊驾驶的出租车行至迎新街红楼附近一胡同内,持刀抢劫苏的现金200元,传呼机一台并将苏利俊捅伤。后二被告人又拦乘于亚宾及陈某(女)的安驰牌轿车行至后北屯村,抢劫传呼机一台、铂金钻戒一枚,并将于亚宾捅伤,继而劫持陈至郝某住处将陈轮奸。

认定的证据有:1、被害人蔚某、杜某峰、郭银海、白志宏、刘秋生、郭美顺、张国勇、郭海源、李海春、李永明、周文斌、苏利俊、于亚宾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了被抢劫的时间、地点、被抢物品。2、被害人陈某的报案材料证实2001年4月8日被二人抢劫后劫持,被轮奸。3、被害人蔚某、杜某峰等12名被害人的辨认笔录证实是郝某、王春生实施抢劫。4、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了部分被抢物品的价值。5、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陈某的血型为“A型”分泌型,郝某的血型为“O”型分泌型,王春生的血型为“B”型非分泌型,陈某的阴道擦拭棉球上检见精斑,采用解离法检见“A”、“B”型物质,采用精斑快速中和法检见“A”、“H”型物质。6、被告人郝某、王春生对抢劫和强奸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万柏林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南片中队出具的对案报告证实抓获郝某、王春生后,二人交待了大肆抢劫出租车司机的犯罪事实,该中队民警前往公交分局对案并联系被抢司机进行辩认,另一方面又通过交通广播电台进行广播,听到广播后被抢劫司机前来辨认,共对上抢劫出租车司机钱物案件12起。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王春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严重地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确已构成抢劫罪,且多次抢劫,情节特别严重,故应予以严惩。另外,被告人郝某、王春生以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妇女的性自由权利,确已构成强奸罪。原判定罪准确、处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并刑初字第X号认定被告人郝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仇拉锁

审判员殷德锁

代理审判员李洪义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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