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施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信民二初字第30号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信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施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勇,江西江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略)。

原告施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勇、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初,原告经申请获准自建房屋,因除原告自住外尚有房屋多余,被告提出购买其中的X室,双方于2006年8月11日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根据约定该房屋包括杂物间及共用面积共计转让价格为x.3元,被告支付了大部分转让款后尚欠x元及约定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后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购房款人民币x元及约定利息。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

1、房屋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

2、原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某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3、房屋价款计算清单、已付购房款清单、利息计算清单;

4、原告立具的欠条一张。

原告辩称,我欠原告的房款属实,但数额有误,只欠原告购房款x元。原告骗了我,我开始选的房子是X室,原告讲X室上面还会加半层,所以我就选了X室。现该套房屋有质量问题,会漏水,所以导致拖欠原告部分购房款,我要求原告在X室上面再加半层或补偿我损失。

被告为证明其反驳主张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

1、原告收款收据9张(复印件);

2、信丰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出具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状况》复印件;

3、房屋评估费、交易手续费、房产登记费、契税完税证复印件各一份;

4、原告立给被告的各项费用清单复印件一份。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法庭依职权调查收集如下证据:

1、现场勘查笔录两份;

2、现场照片12张;

3、向房屋补漏师傅熊福生调查的笔录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告施某某从2005年开始在信丰县X镇X巷X号开发建设商住房一栋共12套房屋及杂物间若干间。2006年年初原、被告签订《集资建房合同》。2006年8月1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施某某(甲方)将其在嘉定镇南山社区X巷X号X室的房屋一套及杂物间一间转让给被告刘某某(乙方),住房面积126.53m2,单价760元/m2,计人民币x.8元,杂物间(车库)面积17.79m2,单价988元/m2,计人民币x.5元,合计人民币x.3元;付款方式为交房后一次性付清,交付款以收款收据为准;甲方负责办理房产证,有关税费按国家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缴纳,契税由乙方负责;房屋如出现建筑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卫生间、厨房地面加刷防漏层,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代收代付;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原《集资建房合同》只作参考等内容。原告为被告办理房产证及厨房、卫生间加刷防漏层所支出费用:登记费180元、评估费590元,交易费1051元、契税2042元,厨房、卫生间加刷防漏层240元,合计4103元。2006年9月15日,原告将该房屋及杂物间(车库)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从2006年2月25日开始至2007年9月20日共分六次付给原告购房款x元。2006年10月24日,被告立给原告欠条一张,欠条写明被告欠原告购房款x元,限于2007年2月底前付款,逾期则从通知领房产证之日起按银行贷款月利率5.2‰计息,并加收利息的50%为滞纳金,若再不还清,按房屋转让协议办,债权人有权处置该房屋产权。此后被告从2007年2月16日开始至2007年9月20日,分四次支付给原告2007年9月20日止的欠款利息6883元。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购房款及办证等费用计人民币x.3元及2007年9月21日以后的利息。

被告购买原告的房屋居住后,发现该套房屋有二间卧室的屋面会漏水,被告告知原告后,原告对屋面漏水无异议,并多次请补漏工对被告的房屋屋面进行修补。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也对被告房屋的屋面进行过修补,经过原告修补,有几处漏水已维修好。经法庭两次现场勘查现仍有三处靠挡水墙的地方有渗漏。经法庭向补漏专业人员咨询,修补此三处楼面漏水约需维修费用1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答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庭调查收集的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被告尚欠原告多少购房款及代付的办证等费用;二是被告向原告购买该房屋时原告是否承诺在X室上面再加半层,被告房屋屋面是否会漏水。关于争议焦点一,因原、被告的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交付款以收款收据为准”,因此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多少购房款及代付的办证等费用,应以被告提供的原告开具给被告的收款收据及房产交易部门出具的票据为准,而不应以原告提供的被告写的欠条为准,故应认定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购房款及代付的办证等费用共计人民币x.3元。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提出原告在其购房时曾承诺在X室上面加半层房屋,现原告不予认可,因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没有约定在X室上面加半层房屋的内容,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有此承诺,故被告提出要求原告在X室上面再加半层房屋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X室房屋东面有二间卧室屋面会漏水,虽经原告多次维修,但至今东面的两间卧室屋面还有三处有渗漏。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购房款及代付的办证等费用和利息的诉请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已付清原告2007年9月20日前的欠款利息,欠款利息应从2007年9月21日计算。被告提出的房屋会漏水要求原告给予补偿的主张,是基于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的,与本案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第109条、第11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应支付原告施某某购房款及代付的办证等费用共计人民币x.3元及相应利息(从2007年9月21日开始按月利率7.8‰计息);

二、原告施某某补偿被告刘某某房屋渗漏维修费计人民币1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相抵销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负担120元,被告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若龙

审判员梁荣

审判员钱园春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兰雨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