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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方连铸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中阳钢厂买卖合同追索货款纠纷案

时间:2002-04-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晋民四终字第2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晋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南方连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剑生、潘某国,中吕律师事务所太原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中阳钢厂。

法定代表人袁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梁松年,该厂法律顾问。

上诉人广州市南方连铸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追索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吕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九九五年,被告为简化生产工艺,降低成本,引进原告设计的水平连铸技术。该项技术在国际、国内均属先进。同年五月十五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山西中阳钢厂SLS-100型水平连铸机工程承包合同书”。由原告给被告提供三台SLS-100型水平连铸机,用来生产60×60方坯。总价为630万元。

九六年底,原告对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并进行了热试。九七年六月十五日,由于与转炉不匹配的原因,结束了对60方坯的热试。于十月改为与转炉匹配的90方坯水平连铸机的生产热试。

九七年十月,双方签订了一份“中阳钢厂水平连铸机90方坯结晶器供货及技术无偿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制造90方坯结晶器四台;原告转让90方坯结晶器的氧、乙炔同步火焰切割机制作全套图纸,被告只用于制造本厂备品、备件之用,并对第三者保密;90方坯结晶器制造费每台为八万元,四台共计32万元;本合同生效后预付16万元,结晶器收到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余款,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前交货;设备由原告托运至太原站,并承担运费;本合同生效后即寄出火焰切割机图纸和90方坯结晶器图纸;本合同签字盖章某日生效。双方签字栏目中原告签的日期为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被告签字栏中无签订日。十月二十七日,由被告厂长袁某亲笔出具一函件,注明:“四台结晶器”“一经制作成功后一次性付32万元,发货到太原,其中包括运杂费”。

九七年十月至十二月十一日,双方对90方坯水平连铸机进行了试产,被告认为生产成本及设备不能按原设计正常生产,遂于九七年十二月二十日立项并动工安装引进上海重型矿山机械厂制造的STEL-TEK弧型连铸机。

九八年四月十六日,原告委托制造结晶器的南昌市赣江通用工程机械厂,将四台结晶器用晋M-(略)东风牌货车送至被告单位,运费由被告付款三千元。被告所收的结晶器标明出厂日期为98.2.18;产品编号为92;规格、型号为90,广州南方连铸工程有限公司监制。该结晶器至今存放在被告库房内。同年四月二十日,被告收到中90结晶器图纸一套(24张);切割机配管图一套(5张);同步火焰切割机图一套(79张)。由于原告延期交货,被告拒付此笔货款至今。

九八年五月十八日,双方签订一份备忘录,载明:中阳钢厂因生产及经营情况,暂不生产90方连铸坯,为此,热试收尾及其它改进事项根据中阳钢厂的情况日后再定;中阳钢厂所欠工程、设备款,因厂里目前资金紧张,暂不能支付,经双方协商,中阳钢厂同意以100吨100方连铸坯(合格坯)付给南方公司,抵部分欠款(100吨合格坯折款贰拾万元);关于中阳钢厂水平连铸的其它事宜,双方将继续保持联系和友好合作。截止九八年十二月二日,被告付原告设备及工程款为(略)元。该项工程未结算。

据此,判决一、终止履行双方所签购买结晶器合同;二、由被告山西中阳钢厂退还原告广州市南方连铸工程有限公司九八年四月十六日运至被告处结晶器四台。运费由山西中阳钢厂承担。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交付。诉讼费806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4030元。

判后,上诉人广州市南方连铸工程有限公司以①原审判决以上诉人违约为由,终止合同履行,是无视事实和法律;②原审判决“由于原告延期交货,被告拒付此笔货款至今”,违背证据事实;③原审判决以被告提供的结晶器未经产品质量体系认证为由,终止合同履行,是不顾客观事实的主观臆断;④原审判决以处理无效合同的方式处理有效合同,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合同有效,被上诉人未及时按原订合同付购买结晶器之款属违约行为。上诉人超越合同规定期限交付结晶器,此时被上诉人已停止水平连铸的试产,已经拆除水平连铸机改为弧型连铸机。合同履行已成为不必要。应当终止履行该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诉人所提之理由,原判已考虑,本庭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806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籍拴梅

审判员张东红

代理审判员李洪义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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