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等27人。
诉讼代表人:宋某某,男,汉族,1957年7月生,高中文化程度,中房集团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诉讼代表人:焦某某,女,汉族,1963年8月生,大专文化程度,中房集团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诉讼代表人:段某某,男,汉族,1965年6月生,中专文化程度,中房集团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诉讼代表人:胡某某,男,蒙古族,1958年7月生,高中文化程度,中房集团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诉讼代表人:王某甲,男,汉族,1963年2月生,大专文化程度,中房集团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云峰,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某俊,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55年9月生,大学文化程度,中房集团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某长,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女,汉族,1962年11月生,高中文化程度,中房集团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男,汉族,1953年12月生,大专文化程度,中房集团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汉族,1955年9月生,高中文化程度,中房集团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57年8月生,中专文化程度,中房集团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科长,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46年3月生,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房集团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现退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党某,男,汉族,1955年5月生,中专文化程度,中房集团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女,汉族,1970年11月生,大学文化程度,中房集团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4年11月生,初中文化程度,中房集团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某,男,汉族,1965年9月生,大专文化程度,中房集团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海宁,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党某谦,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房集团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宁,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党某谦,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某某、焦某某等27人与被上诉人中房集团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2006)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胡某某等27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胡某某等27名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胡某某、宋某某、焦某某、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云峰、董某俊,被上诉人张某某、白某某等10人及委托代理人李海宁、党某谦、中房集团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海宁、党某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人民法院直接处理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春青
审判员郭国泰
代理审判员陈萍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黎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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