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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出生于(略)。因盗窃于2010年4月2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6月2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7月6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25日中午14时左右,被告人段某某转至周口市川汇区文昌大道海燕职专院内,看到楼道口旁边有一辆红色电动车未上锁,随机将该车盗走,以350元卖给一收废品的。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X的陈述,证人皇甫X、李X的证言,书证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1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黄某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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