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胡某某与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闫某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闫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春节前后,被告以帮其母亲办厂为由,先后两次向我借现金共x元正。因一时无钱偿还,被告于2009年4月12日给我补借据一份。因我有事急用钱,曾多次催被告还钱,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为此,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为:借条1份,证明被告闫某某向我借款x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根据当事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春节前后,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x元。2009年4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1份,内容为“今借到胡某某壹万壹仟元整,日后有钱定当奉还,立字为据。特此证明,借款人签字闫某某”。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无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闫某某向原告胡某辉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所负债务应当偿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某某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闫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严明

审判员朱炳欣

审判员周英杰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连东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