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西华县思达牛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华县西华营镇利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西华县思达牛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甲,男,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乙,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西华县X镇利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经理。

原告西华县思达牛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华县X镇利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0月4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原告将其位于马王中队的牛舍及场地租赁给被告使用,每年租金20万元,付款方式为每年的10月10日一次付清当年租金。被告自食其言,第一年租金尚欠x元,第二年租金分文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清偿。根据合同约定,应解除租赁合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合同,被告清偿租金x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未进行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租赁合同一份、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两议。根据上述证据材料,原告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被告放弃答辩和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做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故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予以确认。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10月4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的主要内容有:(一)、原告把位于西华营镇原五二农场马王中队共X幢牛舍及场地出租给被告供养牛使用。(二)、租赁期限自2008年10月4日至2013年10月3日。(三)、租金为每年20万元,第一年度的租金于合同生效后5日内,以现金的形式一次性交清,以后逐年的租金于每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交清。(四)、被告未按约定足额交纳租金的,原告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物。(五)、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向原告缴纳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08年10月4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一份,主要内容有:(一)、关于第一年租金问题:被告于2008年10月15日前付给原告租金50%计款x元,2008年12月25日前付清下余租金,如被告违约,每超一天,被告按总租金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二)、原告与第三方的合同,应当于2008年12月4日前搬出租赁区,原告需扣除被告租金6500元。2009年10月12日,原、被告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主要内容有:原告同意被告于2009年11月10日前交清第二年度全部租金,以后每年度的租金交纳时间仍按原合同约定的10月10日交纳,若被告未能在2009年11月10日交清全部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当年租金总额的20%计算。若在2009年12月10日前仍不能交清全部租金,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后至2009年10月4日,被告共分三次向原告交纳租金x元,剩余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和履行。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把牛舍及场地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向原告交纳租金,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对酿成本案纠纷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每年给付原告租金20万元,每月租金为x元,从2008年10月4日至2010年7月3日共计21个月,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租金x元,扣除原告为被告减免的6500元和被告已经交纳的x元,被告还欠原告租金x元未付。2010年7月4日以后的租金,应当以被告实际使用租赁物的时间,按每月租金x元向原告交纳。对于被告所欠原告租金如何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对此约定不尽相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情况,违约责任以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为宜。诉讼中,原告不再要求被告承担第一年所欠租金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三)、(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

被告给付所欠原告2010年7月4日以前的租金x元和2010年7月4日以后的租金,2010年7月4日以后的租金数额,以被告实际使用租赁物的时间,按每月x元向原告交纳。对于所欠租金,被告按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其中第一年度所欠租金x元不再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年度所欠租金的违约责任从2009年11日10日开始计算。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4500元,财产保全费1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泽生

审判员:王惠

审判员:王改英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