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菜园支行与北京雪莲盛装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埃姆毛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延民初字第02935号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菜园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X镇南菜园开发区X号。

负责人康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行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

被告北京雪莲盛装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X镇X街X号。

法定某表人何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格民,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埃姆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某上岸村。

法定某表人定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纺织控股有限责任某司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雪莲盛装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干部,住(略)。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菜园支行(以下简称南菜园支行)与被告北京雪莲盛装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莲公司)、北京埃姆毛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德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菜园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雪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格民、埃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某、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菜园支行诉称,2007年5月18日,雪莲公司向原告借款12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7.x‰,借款期限一年;同年9月13日,雪莲公司向原告借款6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7.3125‰,借款期限至2008年8月20日。上述两笔借款均用于借新还旧。埃姆公司对上述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两笔借款均已到期,经原告催要,雪莲公司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埃姆公司也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雪莲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并支付所欠利息及逾期利息;由埃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雪莲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由于雪莲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现正在进行清算,无力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息。

埃姆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埃姆公司为雪莲公司向原告的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实。雪莲公司作为债务人,应积极偿还所欠借款,不应把责任某部推给保证人。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8日,南菜园支行与雪莲公司签订编号为(2007)年(x)字(x)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南菜园支行向雪莲公司发放借款120万元,借款用途为偿还原欠南菜园支行的借款,借期自2007年5月18日至2008年5月18日,月利率为7.x‰;同年9月13日,南菜园支行又与雪莲公司签订编号为(2007)年(x)字(x)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南菜园支行向雪莲公司发放借款60万元,借款用途仍为偿还原欠南菜园支行的借款,借期2007年9月13日至2008年8月20日,月利率为7.3125‰。上述两份借款合同均约定某金的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的20日,按季计收利息,借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合同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的130%计收罚息;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和利息计收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后的有关规定某行;合同有效期内,如因借款方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或者抵押物、质物发生毁损、灭失,以及其它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出借方可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借款。上述两份借款合同签订的当日,南菜园支行与埃姆公司分别签订了与借款合同编号相同的《保证合同》。约定:埃姆公司对雪莲公司的两笔借款本息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某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它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如出借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某前收回借款的,则保证期间自出借方向借款方通知还款之次日起二年。上述《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签订后,南菜园支行按约定某行了出借借款的义务。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南菜园支行就两笔借款分别向雪莲公司和埃姆公司发出债权催收通知书。12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雪莲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截至2008年7月29日,欠利息x.10元。埃姆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2008年8月14日,南菜园支行诉至本院,要求雪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支付所欠利息x.10元及逾期还款的罚息,埃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雪莲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正在清算为由,要求提前收回本金为60万元的借款、截至2008年7月29日的利息x.16元及逾期还款的罚息,埃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雪莲公司和埃姆公司对本案事实予以认可;雪莲公司承认其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正在清算的事实,表示已无力偿还南菜园支行的借款;埃姆公司表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但未表明具体承担保证责任某方案。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债权催收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南菜园支行与雪莲公司、埃姆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有效成立的合同,对缔约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本案中,南菜园支行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雪莲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在雪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某行义务的情况下,埃姆公司应依照合同的约定某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雪莲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正在清算,按照合同的约定某菜园支行提前收回本金60万元的借款的条件成就,况且此笔借款期限在诉讼中已经届满,故对南菜园支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雪莲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正在清算,无力偿还借款的答辩意见,不能成为免除其偿还借款义务的理由,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雪莲盛装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菜园支行借款本金一百八十万元、利息及罚息六万三千一百五十六元二角六分及自二○○八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某付的利息及逾期罚息。

二、被告北京埃姆毛纺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北京埃姆毛纺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某,有权向被告北京雪莲盛装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某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七百八十四元,由被告北京雪莲盛装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北京埃姆毛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孟德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志秀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