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甲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甲,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1933年农历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孙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汉川机床集团公司职工,住(略)(孙某甲之胞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在勉县城内三棵树火锅店打工。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孙某甲与被上诉人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9)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孙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因病请假,委托其子孙某乙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到庭,被上诉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孙某甲与被上诉人罗某某1992年5月15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1993年7月生育一子,取名孙某。2003年9月上诉人孙某甲患精神疾病,经住院治疗病情减轻,一直靠服药控制病情,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同年11月被上诉人罗某某外出打工,婚生子孙某随上诉人孙某甲生活。2007年10月、2008年7月被上诉人罗某某曾两次起诉与上诉人孙某甲离婚,原审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上诉人孙某甲与被上诉人罗某某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2009年8月被上诉人罗某某第三次向原审法院起诉与上诉人孙某甲离婚。

另查明,上诉人孙某甲与被上诉人罗某某婚生子孙某年龄将满17周岁,现系勉县五中高中二年级学生。本案上诉审理期间孙某辍学到广州市打工,已具备了独立生活能力。

本案二审庭审中,经当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孙某甲与被上诉人罗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孙某已参加社会劳动,具备了独立生活能力,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

三、被上诉人罗某某自愿给上诉人孙某甲治病和生活困难帮助费x元;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被上诉人罗某某自愿负担。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上诉人孙某甲自愿负担。上诉人孙某甲多预交的150元受理费,予以退还,由上诉人孙某甲持交费发票和出具领条来本院领取。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春林

审判员韩新军

代理审判员陈平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雅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孙某 某某 汉中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