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与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昆民三终字第1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毛筱利,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瞿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身份证号码:x。一般诉讼代理。

委托代理人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身份证号码:x。一般诉讼代理。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6)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9月4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确认下列事实:2005年6月25日凌晨约5时,原告之子赵某伟因呼吸困难向“120”呼救。但因抢救无效赵某伟死亡。原告遂向被告提出尸检申请,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死因。原告又在被告的工作记录中签字,同意被告进行尸体解剖,明确死因,并在事件经过中提出赵某伟在急救过程中注射了氨茶碱几分钟后呼吸、心跳骤停。同日,被告方李某、兰某某、杨某某等进行了法医学解剖检验。2005年6月27日,原告将《赵某伟死亡经过》送交被告。2005年7月22日,被告出具了昆医司法鉴字(病)2005第X号司法鉴定书。原告及其亲属认为鉴定结论只进行了死亡原因认定,没有进行药物检测,有失公正。于2005年8月2日、8月30日向被告递交了两份意见书。2005年9月6日,被告作出了处理意见,认为法医病理鉴定符合鉴定程序和医疗尸检争议案件的业务受理范围,鉴定程序合法。关于医疗急救过程中氨茶碱问题,结合医方提供医学材料事实,没有必要作氨茶碱的检测,不存在技术操作过失行为。2005年10月14日,昆明医学会针对原告、云南省急救中心共同委托对赵某伟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作出昆明医学会医鉴字第(2005)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对患者死亡无责任,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另,被告的鉴定工作记录第6页有“死因明确,未取毒化检材(氨茶碱问题由医学会定)的内容。故原告以被告未进行氨茶碱检测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由被告偿还司法鉴定费5000元和损失49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辩称:鉴定过程符合司法鉴定操作规范,明确了死因,司法鉴定结论,且原告没有明确提出对“氨茶碱”的检验要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之间系加工承揽关系。原告向被告递交《尸检申请书》以及委托工作记录中均明确鉴定的项目和内容为明确死因,因此被告需要完成的工作就是通过尸体解剖确定赵某伟的死亡原因。原告在委托工作记录中叙述了赵某伟急救时注射了氨茶碱几分钟后死亡的情况。2005年6月27日,原告递交的《赵某伟死亡经过》中,也提出注射氨茶碱的情况。而被告提交的工作记录中也备注“死因明确,未取毒化检材(氨茶碱问题由医学会定)”,因此鉴定人了解赵某伟在注射氨茶碱后突然死亡这一情况。但被告方鉴定人员通过法医病理学检验进行分析后认为原告所疑医疗行为与赵某伟死亡之间的直接关系,需结合其他临床治疗分析评定。鉴定人明确了赵某伟的死亡原因,原告要求被告完成的就是明确赵某伟的死亡原因,并未向被告提出进行药物检测的工作要求,原、被告没有就药物检测建立承揽合同关系。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完成鉴定工作构成违约的观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案鉴定并非诉讼原因产生,非司法鉴定,此类鉴定缺乏相应的专门规定。根据当时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被告在鉴定活动中虽然没有和原告订立《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鉴定时间延长时没有向原告告知理由,被告的鉴定活动虽然有不规范之处,但并未出现导致司法鉴定文书无效的事由。原告认为被告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应赔偿鉴定费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490元急救费损失,该费用的产生与被告的鉴定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也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赵某要求被告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赔偿鉴定费5000元,损失490元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上诉人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已向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强调过其子是由于注射氨茶碱之后死亡的,并提出进行氨茶碱检测的要求,被上诉人擅自做主,不按照上诉人的要求进行药物检测系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上诉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严重违反操作程序,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缺乏形式要件,因而结论是错误的。该鉴定属于司法鉴定,而鉴定程序并不符合2001年的司法鉴定程序。被上诉人在尸检前没有履行对上诉人的告知义务,也未签订委托受理合同,且该司法鉴定书违反了时限的规定,没有鉴定人的资格材料和说明,缺乏司法鉴定的形式要件。故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经二审审理查明,2005年6月25日,赵某《尸检申请书》载明:我儿赵某伟,男,22岁半,今凌晨4:20分左右,胸闷,呼吸困难,急呼120急救中心急救,在急救中死亡。目前死因不明,请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死因。在“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工作记录”中,要求鉴定的项目及内容:明确死因,签字是赵某。

综合诉辩双方的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赵某与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赵某的《尸检申请书》和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工作记录”所载明的内容来看,双方之间实际上已建立了承揽关系。按照赵某的《尸检申请书》,其要求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明确赵某伟的死亡原因,并未提出进行氨茶碱检测的要求,而鉴定部门属于专业性很强的机构,它涉及到专门知识和特种技能等科学问题。故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按照赵某的要求,凭借其所具备的专业知识水平,使用科学技术手段,明确了赵某伟的死亡原因并未违反合同约定。至于鉴定的问题,该案事发时是2005年,而现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在2007年颁布的,因此,只能参照当时有效的2001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2001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监督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根据该规定,司法鉴定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本案涉及到的鉴定并不符合上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因此,涉案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参照上述规定,对于接受委托应当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时限延长未取得同意均有规定,但对于告知义务无明确规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鉴定的确存在双方未签订合同、时限延长也未取得同意等程序上的瑕疵,但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影响鉴定结论的情形是: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方面。涉案鉴定存在双方未签订合同、时限延长也未取得同意等程序上的瑕疵并未严重违法,未导致鉴定结论的不科学性。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万绍敏

代理审判员彭韬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莉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