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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汽车制造厂与东风汽车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03-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晋民四终字第10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晋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太原汽车制造厂。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薛晓蔚,山西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某,该厂总经济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风汽车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子林,湖北东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峰,湖北东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太原汽车制造厂因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并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81年第二汽车制造厂东风汽车贸易公司(现东风汽车公司)与太原汽车修造厂(现山西太原汽车制造厂)签订了建立第二汽车制造厂技术服务中心站的协议书,按照协议的规定,东风汽车公司提供汽车配件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等。一九八八年太原市计委以并计工字(88)第X号文件同意太原汽车修造厂组建第二汽车制造厂太原销售技术服务中心站(后更名为东风汽车公司太原技术服务中心),中心站隶属太原汽车修造厂领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员编制自定。山西会计师事务所于一九八九年六月三日为太原汽车修造厂出具了(89)晋验内验(I)字第X号验资报告书,书中称:经审验,太原汽车修造厂拨给该中心固定资产(略).93元,拨给该中心流动资金(略).90元(其中(略)元款开户后及时转入银行)。该中心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后,继续按原协议进行合作,一九八九年三月,双方对此协议进行了续签。中心站每次订货,均是以中心站的名义与东风汽车公司签订《配件订货合同》,后中心站直接付款,东风汽车公司给中心站开具发票。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日,东风汽车贸易公司以东汽贸字(1994)X号文件作出了《关于终止与太原汽车修造厂签署的〈第二汽车制造厂技术服务站协议〉的决定》,称因太原汽车修造厂经营机制、服务中心体制以及欠款问题始终未得到很好解决,已严重违背了双方所签协议中的有关条款,故决定从即日起终止与太原汽车修造厂签署的协议,该厂即日起不得以“东风汽车公司太原技术服务中心”的名义进行各种经济活动。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五日,太原汽车修造厂给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出具了“太原汽车修造厂还款计划”,称:我厂东汽服务站建站以来,贵处给予极大的支持,对此十分感谢,但从90年开始由于厂内经营管理决策等问题形成连年亏损,至今全厂资金恶性循环,对新欠贵处200余万汽车配件款目前无力承付,为了遵合同守信誉,我们尽最大的努力作出如下还款计划:94年底还款20万元,95年6月前还款50万元,95年底前还50万元,96年6月前还50万元,96年底前还50万元。该还款计划由催款人员带回东风汽贸公司后,该公司未置可否。一九九五年,东风汽车公司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太原汽车修造厂偿还货款及利息。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十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太原汽车修造厂偿还东风汽车公司已过还款期限的汽车配件款70万元及违约金(略)元。判后,太原汽车修造厂没有上诉。经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已将上述款项及利息给付东风汽车公司。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太原汽车修造厂在给东风汽车公司“关于和二汽债权债务的核实意见”称:由于该厂与二汽多年业务往来,双方债权债务虽进行过核对,但仍有不少问题,建议再进行查对。二OOO年三月二十日,东风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太原汽车制造厂给付150万元的欠款。以上事实有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还款计划、判决书、意见函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太原汽车制造厂出具的还款计划是对其所欠东风汽车公司汽车配件款事实和数额的认可。在东风汽车公司对还款计划未提异议时,太原汽车制造厂应按计划约定的时间内付清款项。逾期不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太原汽车制造厂所称欠东风汽车公司货款是其下属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汽太原技术服务中心站,应由该中心站偿付,其不应承担偿还东风汽车公司货款,与事实不符且无证据予以佐证,故太原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予支持。故原审判决:山西太原汽车制造厂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东风汽车公司货款一百五十万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息,从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山西太原汽车制造厂所称应由二汽太原技术服务中心站偿还债务的上诉理由,举不出新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略)元,由山西太原汽车制造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任生林

审判员马捷生

审判员门华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樊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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