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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x诉季x探望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奚x。

委托代理人刘x。

被告季x。

委托代理人朱x。

委托代理人李x。

原告奚x诉被告季x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桔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诉讼参与人除被告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奚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5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奚季x由被告抚养,当时双方未就探望权进行约定。原告认为,必要的探望能够加深与孩子的沟通,避免离婚对孩子所造成的伤害。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原告行使如下探望权:1、每周五放学接,周六晚送回;2、寒暑假及其余法定节假日一半假期由原告照顾;3、每年年三十与孩子一起度过。

被告季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孩子本人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学习,不希望原告过多干涉其生活,希望原告每月探望一次,假期由被告安排。在离婚案件中,原告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孩子放在寄宿制学校就读,不让被告探望,在法院的一再要求下,原告才告诉被告孩子就读的学校。原告不是真的想看孩子,只是想制造麻烦而提出本案诉讼。离婚后原告没有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无权提出探望。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当着孩子的面肆意殴打被告,致被告轻伤。同意每两个月让原告到学校探望孩子一次。被告和学校进行了沟通,学校的领导表示学校有专门的地方让离婚后不同孩子生活的一方父母探望孩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于2001年12月生一子名奚季x。原告在与被告婚姻关系矛盾期间曾将孩子转入寄宿制学校,后原告将孩子转到其他非寄宿制学校。2010年5月,本院就被告诉原告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奚季x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育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元。离婚后,双方就抚育费的支付方法协商未成,同时原告提出一并解决探望权问题,因双方意见不一,原告至今未支付抚育费。审理中,原告对被告所辩称的其余事实部分均予否认。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在当事人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酌情确定原告的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至于被告所称原告的相关情况,被告在庭审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使被告所称情况属实,亦不能说明原告探望孩子就将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因此被告所述不能构成妨碍原告合理探望儿子的理由。本院希望双方切实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共同冷静处理好原告探望孩子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奚x可自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一周起每隔一周的周五晚上七时至次日晚上七时、每年五一和国庆假日的第一天晚上七时至第三天晚上七时、每年寒假和暑假的第一周周日上午七时至次周周六晚上七时探望儿子奚季x,由原告奚x按上述时间在被告季x住所接送奚季x,被告季x对原告奚x行使上述探望权应予协助。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桔英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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