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钦x诉尤x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钦x。

委托代理人汤x。

被告尤x。

委托代理人李x。

原告钦x与被告尤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钦x及其委托代理人汤x、被告尤x的委托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原、被告申请,在简易程序期满后继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钦x诉称,2005年年中,原、被告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和接触见面,双方以男女朋友相处。2007年11月9日,原告出资以原、被告名义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预购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元,原告全额出资x元并以原告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房屋贷款52万元,购买房屋过程中,全部费用均由原告支付,被告未支付任何钱款。2008年年初,因双方时有矛盾,为明确该房屋权利,双方曾签订共有房屋买卖协议以及借款补充协议,该两份协议均确认被告在购买该房屋过程中未有实际出资,房屋系原告一人出资购买,该房屋的全部债务以及原告向案外人马某的借款均由原告一人承担,被告确认该房屋系原告个人财产。同年4月,原、被告因矛盾无法调和而正式分手。原告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每月向银行归还贷款。2009年6月,该房屋已交付。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房屋属于原告所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钦x提供证据如下:

1、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证明系争房屋系原、被告共同购买;

2、中国银行借款抵押合同,证明原告单独向银行借款;

3、中国银行储蓄账户交易明细、境内汇款申请书3份,证明2008年11月1日,被告从原告账户中提款用于购买系争住房,原告父母汇款给原告用于购房;

4、共有房屋买卖协议、借款补充协议,证明被告对系争房屋没有出资,被告确认系争房屋系原告个人财产。

被告尤x辩称,系争房屋系原、被告共同购买,购买方式为首付50%加银行贷款50%,原、被告对系争房屋产权的约定份额为各占50%;对于系争房屋的首付款x元,由被告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为2007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以现金方式向开发商支付人民币x元,其中2万元为购房定金,剩余款项为购买住户金卡以及其他服务费用;第二次为2007年11月9日14时,被告以本人银行卡刷卡方式支付首付款剩余部分,共计人民币x元。被告签署共有房屋买卖协议以及借款补充协议是由于被爱情冲昏了头脑,急于与案外人马x撇清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尤x提供证据如下:

1、x会员章程、定金复印件,证明2007年12月27日,被告以现金方式支付系争房屋首付款2.8万余元;

2、被告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被告从银行卡中划出50.5万元支付房屋首付款;

3、2008年2月13日借据一份,证明原告提供的借款补充协议是由该借据而产生,但是借据是非法的,借款合同上也没有案外人马x的签名。

经当庭质证,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2007年11月9日,原、被告与案外人上海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被告购买本市浦东新区x室房屋一套,总价款为x元;原、被告于2007年11月8日支付首期房款x元。该房屋房地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载明权利人为原、被告。同月21日,原告作为借款人、被告作为抵押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分行签订个人商业用房借款抵押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分行贷款52万元。2008年2月13日,原告作为借款人、被告作为保证人书写借据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向案外人马x借款人民币115万元,于2008年8月15日归还;原告将所购系争房屋作抵押。同日,原、被告签订共有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购买系争房屋,被告因个人原因退出与原告的共同购买行为,双方对被告所有部分处理如下:1、被告同意将其拥有的该房屋部分产权(50%)全部转让给原告;2、该部分产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x元;3、由于被告自始没有实际支付过该房屋的买卖价款,所以原告无必要实际支付转让价款;……5、原告全部还请银行贷款后,被告将协助原告共同办理有关房产登记的更名手续;6、该协议自原告还清全部银行贷款后生效。原、被告又签订借款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证明人(指原告)其责任仅限于见证与借款协议有关的,债务人(指原告)与债权人(指马x)之间借款交易的真实性;证明人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对于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的房屋,其房产证上有债务人与证明人两人的名字事宜,证明人在此确认对于该房屋并未有任何出资,全部由债务人一人出资购买。同时,证明人已与债务人签订了相关协议,明确了该房屋系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债务人可以直接、任意处分该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抵押、偿还债务等)而无须经过证明人同意。

另查明,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系争房屋已经交付,可以办理产证。

本院认为,物权法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系争住房,但是,其后从原、被告签订的共有房屋买卖协议来看,被告认可在购买该系争房屋时其并无出资。且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借款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又进一步明确其对系争房屋未有任何出资,且确认系争房屋系原告的个人财产,原告可以直接处分该房屋。故原告要求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房屋属于原告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其支付系争房屋首付款并应当具有50%产权的辩称意见,与原、被告签署的共有房屋买卖协议以及借款补充协议所反映的事实相悖,本院难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房屋属于原告钦x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119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嵘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所有权 确认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