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东星艺装饰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李某、云南省农垦旅游总公司昆明三叶饭店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12-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云高民三终字第60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云高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星艺装饰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昆明市X路。

负责人熊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万寿,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夏某,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瑶族,云南省麻栗坡人,自由设计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鸿城,云南云电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省农垦旅游总公司昆明三叶饭店。住所地: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理人肖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飞,云南博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广东星艺装饰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星艺昆明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云南省农垦旅游总公司昆明三叶饭店(以下简称三叶饭店)因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民六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东星艺昆明分公司的负责人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万寿、夏某,被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鸿城,原审被告三叶饭店的委托代理人李某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确认的法律事实是:李某主张其是三叶饭店KTV娱乐改造方案的效果图、设计方案的著作权人,并提交了效果图、设计图及相应的光盘和效果图3D原始建模和CAD平面图的光盘。2005年1月,广东星艺昆明分公司承接了三叶饭店的明星KTV俱乐部的设计装修工程。2005年2月,李某在三叶饭店的明星KTV俱乐部的施工现场,看到广东星艺昆明分公司所使用的效果图和施工图,并认为这是从其改造方案上翻拍复印下来的,故从现场取得广东星艺昆明分公司的效果图和施工图各一套,经比对,广东星艺昆明分公司有四张效果图和八张施工图与李某提交的三叶KTV娱乐改造方案效果图和设计图是基本相同的,其中广东星艺昆明分公司现场施工图中与李某提交的改造方案中基本相同的八张,从页面上看,施工图纸与备注栏是拼接复印的。广东星艺昆明分公司提交的光盘版的效果图在电脑上放大显示时有点和擦痕。从原审法院对三叶饭店的明星KTV俱乐部的装修情况进行保全的照片上看,广东星艺昆明分公司在实际的装修施工中采用了上述争议的效果图和施工图,并进行了一定的改动。

原审法院认为,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李某参与了三叶饭店的明星KTV俱乐部装修方案的设计活动,到该俱乐部实地测量后,设计了三叶KTV娱乐改造方案效果图和设计图,从李某提交的设计图上署名看,在“设计”和“审核”两栏署名为李某,“制图”一栏署名杨映平、汪朝飞,结合二人作证中表述的他们是按照李某的意图帮他画图的证言,可以认定诉争的效果图和设计图在制作过程中的创造性劳动是李某付出的,李某应当是诉争效果图和设计图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广东星艺昆明分公司在其制作的效果图和施工图中采用了李某的四张效果图和八张设计图,并署上其公司的名称,属于对李某作品的剽窃,且其在对三叶饭店明星KTV俱乐部的装修工程中也复制使用以上图纸,其行为已构成对李某著作权的侵犯。从本案证据和确认的事实看,不足以证明三叶饭店与广东星艺昆明分公司有恶意串通,共同侵权的故意,即使李某的效果图和设计图是三叶饭店交给广东星艺昆明分公司的,但均不能证明三叶饭店有指使或直接参与广东星艺昆明分公司侵犯李某著作权的行为,故三叶饭店的行为没有侵犯李某的著作权。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遂判决:一、广东星艺装饰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李某著作权的侵犯;二、广东星艺装饰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书面赔礼道歉,其致歉的内容须经本院审定;三、广东星艺装饰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人民币(略)元;四、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0元由广东星艺装饰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宣判后,广东星艺昆明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对本案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被上诉人李某没有证据证明诉争作品是由其设计的;2、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不保护创意,所以被上诉人李某不可能享有本案诉争作品的著作权。原审判决仅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图纸上设计人的署名,就认定图纸的作者是被上诉人,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根本不认识,也从来没有业务往来,即没有任何渠道来获取被上诉人的设计。故上诉人根本不可能侵犯被上诉人的著作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承担。

被告上诉人李某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三叶饭店述称:原审判决认定三叶饭店不构成侵犯李某的著作权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经征询各方当事人对一审确认的法律事实的意见,除上诉人广东星艺昆明分公司对施工图纸与备注栏是拼接复印的有异议外,对其他事实各方均无异议,对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提交并经质证的证据进行说明外,均无新的证据提交。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上诉人李某是否是诉争的效果图和设计图的著作权人;2、上诉人广东星艺昆明分公司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如果侵犯其著作权,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针对焦点1,本院认为,李某一审中提交了相关的效果图、设计图存有上述效果图的光盘,效果图3D原始建模和CAD平面图的光盘,以及汪朝飞、杨映平、杨林兵、徐俊的证人证言,上述证据可相互映证李某参与了三叶饭店明星KTV俱乐部装修方案的设计活动,到该俱乐部实地测量后,设计了三叶KTV娱乐改造方案效果图和设计图,从李某提交的设计图上的署名看,在“设计”和“审核”两栏署名为李某,“制图”一栏署名杨映平、汪朝飞,结合二人的证人证言,即二人是按照李某的意图帮其画图,故可以认定诉争的效果图和设计图在制作过程中的创造性劳动是李某付出的,李某应当是诉争效果图和设计图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故上诉人广东星艺昆明分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针对焦点2,本院认为,从本案实际来看,广东星艺昆明分公司在其制作的效果图和施工图中采用了李某的四张效果图和八张设计图,并署上其公司的名称,属于对李某作品的剽窃,且其在对三叶饭店明星KTV俱乐部的装修工程中也复印使用以上图纸,故其行为已构成对李某著作权的侵犯。原审法院认为广东星艺昆明分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李某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犯,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恰当的。故上诉人广东星艺昆明分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50元,由广东星艺装饰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木向宏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孔斌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和军含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